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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ination of Board Chair by ad hoc Proposal: the Administration's Perspective

近年來我國經營權爭奪的案例層出不窮,為公司治理環境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近期又以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洋科」)之董事長更換爭議特別受到矚目。類如光洋科市場派於董事會上以臨時動議之方式撤換原任董事長並藉此掌握公司決策大權之策略,近來越趨常見,但其適法與否並非無疑,本文擬藉著光洋科一案,就可能之法律爭議與實務見解,以及主管機關的角色變化進行初步探討。

光洋科撤換董座之風波,不僅引起業界與市場一片譁然,執掌公司登記的經濟部也面臨是否應核准市場派申請董事長變更登記的兩難。就此,經濟部以本案涉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之適用疑義為由,數度函詢該辦法之主管機關金管會,並最終參酌其意見,認定光洋科以臨時動議提案解任並補選董事長之決議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否准市場派申請解任原董事長及補選新董事長之變更登記。

本案因光洋科為上櫃公司,其董事會之運作除公司法外,尚須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之規定,而依該辦法第3條第4項及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法應由董事會決議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董事會之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依據經濟部對光洋科一案發布之新聞稿,經濟部(參酌金管會意見)認為光洋科解任原董事長及補選新董事長係屬應由董事會決議之事項,原則上不得以臨時動議為之,而查市場派所執解任理由,尚難確認該次董事會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之例外情形,因而認定該解任與補選董事長之決議因程序違法而無效

從經濟部前開理由來看,可能涉及以下的法律上爭議。其一,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董事長之「選任」屬法定應由董事會決議之事項,但董事長之「解任」法律上卻無明文規定,依據經濟部函釋,董事長之解任方式可準照選任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行之,其並曾明確表示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公司法尚無限制。但於本案中,經濟部卻又認為公開發行公司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故原則上不得以臨時動議解任原董事長及補選新董事長,僅例外於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時,始得以臨時動議為之,但卻未明確說明為何「解任」董事長該當該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之「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另就該辦法第3條第3項所謂「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應如何認定,似亦欠缺明確之判斷標準與相關案例。

其二,經濟部作為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原則上係採形式審查,亦即其就公司登記之申請僅須審核相關申請書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為已足,而不進行實質判斷,然經濟部於本案中以上開事由,否准光洋科之變更登記,似已涉入實質審查的範疇。

在存在此等爭議下,經濟部否認市場派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之合法性,卻對其審查及判斷標準、何以與過去見解不同等問題為具體闡釋,除對日後公開發行公司爭奪經營權之策略佈局造成重大影響外,亦可能象徵著經濟部近年來定位與功能之質變。

析言之,考量股東會召集之成本與風險,在實務上此種市場派以臨時動議或臨時變更議程等方式,於董事會上撤換董事長並藉此取得決策權之策略,近年來並非罕見。例如:20163月,台苯董事長林文淵於董事會上遭反對派董事以臨時動議之方式解任董事長職務;20191月,誠美材原任董事長何昭陽在缺席董事會下遭董事提出臨時動議撤換董事長一職;20204月,明泰科技於召開董事會時由大股東友訊之法人代表提出程序事項,經過半數董事同意變更議程納入董事長解任議案,最終通過並解任董事長李中旺之職務。在這些案例中,雖不乏針對解任程序合法與否之爭執,亦有訴諸司法程序、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者,但經濟部並未曾特別表態。

然而,以大同之經營權爭奪戰為發軔,經濟部於20207月以大同股東會恣意拒發股東選票並扣除表決權數等理由,否准其變更董事登記之申請,如今,經濟部又以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為據,否准光洋科之董事長變更登記。就此,隱約可觀察到經濟部似是有意從以往形式審查之登記機關角色,逐漸蛻變為手握實質審查利刃的公司治理守門人,並在重大矚目的經營權案件中,展現鏗鏘有力的態度。經濟部的角色轉變,或許象徵著其有意藉由實質判斷方式,宣示並嚇阻公司在兩派相爭下致生違法可能性之決心,但另一方面,卻也可能削弱法院作為認事用法決斷者之功能,減少法院經由審理相關爭議、表示立場並累積案例之機會,如此是否會為往後類似案件的發展增添變數,或對公司治理環境造成影響,均值得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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