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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颱風假性質論疫情期間居家工作之給假

因我國位於颱風路徑要衝,故在每年79月常受颱風侵襲,造成各種災害。對此,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之虞(時)遵循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辦理相關事宜、民間企業則另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下稱「天然災害要點」)為停班相關規範。

又隨著我國新冠肺炎疫情逐日加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先於1105月中旬發佈雙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及相應管制措施,並要求「職場及工作處所『應』遵守企業持續營運指引之防疫規定...啟動企業持續營運因應措施,如異地或遠距辦公」,該指引即建議:「()調整辦公、出勤或出差方式或研議在家上班辦公的可行方案」,以減少員工間交互傳染,同時要求雇主配合指揮中心發布之訊息、參照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適時修正及調整,以確保勞工安全健康。我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下稱「職安署」)亦公告:如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暨該指引辦理,可依法處罰鍰。之後,指揮中心宣布全國升至第三級警戒且數度延長,直至110729日止均持續遵循及配合上開相應管制措施,故事業單位遵照前述指引,在維持營運人力下,安排員工分流上班、彈性上下班及居家辦公,以配合防疫期間減少人員流動及不必要接觸。

110721日氣象局發佈烟花颱風海上警報時,我國仍在疫情三級警戒期間,不少勞工居家辦公,若勞工在颱風來襲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已發佈停班,則居家辦公之勞工是否得不出勤,即有疑義。如為否定,勞工憂心未來遇颱風來襲時,恐怕雇主會要求勞工居家辦公,從此即無颱風假。對此,本文從颱風假性質釐清此居家工作之給假問題。

首先,我國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相關法令均未規範天然災害假別,或稱災防假(102823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總處培字第1020045784號函參照),故勞工並未被賦予颱風來襲時之請假權利,且行政院內政部訂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未將發生天然災害之虞(時)之日列為國定假日,故勞工因政府發布停班而未出勤之停班日,亦非依法應放假之日。

再者,在我國實務上,法院早已指明天然災害要點並非基於法律授權所發佈之命令,即天然災害要點之性質非屬法規命令,近來法院亦援引855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116602號函,肯定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並非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之假期,亦非屬國定休假日,並從我國勞動部發佈之新聞稿,可知目前未立法強制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項,而係行政指導建議雇主不扣發勞工工資。

倘暫不論天然災害要點之性質,法院認為依照天然災害要點第7點反面解釋,於颱風而無法出勤工作之期間,雇主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並未強制雇主於勞工實際上未出勤工作之狀況下須給付薪資。換言之,因天然災害致勞工無法出勤,倘雇主扣發工資亦無違法之虞。法院並援引天然災害要點第3點指出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應出勤及工資,需先適用勞資雙方之約定或工作規則。

我國勞動部也發佈新聞稿說明,颱風發生時已發布停班之轄區,考量勞工是否出勤之重點在於防災與避險,並非放假,亦即外出工作有風險,應以「人身安全」為勞工是否出勤之首要考量;至於企業因應疫情實施分流,勞工居家工作,如不因颱風來襲影響勞務之履行,可依原約定履行;否則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為不利處分。又雇主因業務性質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此等說明另有勞動部發佈之天然災害要點QA36點問題可參。

依據上開見解及說明,可知颱風假不是假,縱勞工因政府發佈停班而不出勤,除勞雇雙方在事前約定颱風停班日仍應發給工資外,雇主依法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倘勞雇雙方約定在颱風來襲時仍應出勤提供勞務,除雇主有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必要,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加倍發給停止假期之工資外,依法僅需給付當日工資,並無加倍發給義務。又勞工居家辦公時,除遇有停電、斷網、淹水,或處所地勢低窪有淹水或發生土石流災害之虞而應及早遷至較高處所或避難安全處所等不可歸責於勞工無法履行勞務之情況外,因居家辦公實無通勤所生之人身安全風險,亦不因颱風來襲而影響勞務之履行,則勞工拒絕提供勞務並無正當理由,故如勞工居家辦公卻逕自不提供勞務,雇主即得視為曠職。

此外,從職安署修訂之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10633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136號函參照),可知雇主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者,得參考該指引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執行,落實保障外勤人員安全與健康之設備及措施,其中提到勞工在現場遇惡劣天氣,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3項規定參照)。

觀察近來我國勞動部為因應疫情,或為時效或便利,多以發佈新聞稿、公告及擬定指引等方式規範勞資權益,並告誡事業單位遵循相關說明,以免違反相關勞動法令遭受罰鍰,例如989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80083610號函及防疫照顧假措施、颱風天禁止外送,惟該等規範之根基究係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或僅行政指導均未明,致使事業單位難以預測其行為對應之法律效果,恐存有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安定性等問題,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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