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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運動賽事的行銷戰──淺談埋伏行銷之常見態樣與因應措施(下)

前文可知,埋伏行銷並非當然受到商標法或公平交易法等法規規範,因此除在透過現行商標法或公平交易法框架盡力獲得更周全之保障外,亦已有國家透過訂立專法以因應,而各大型賽事主辦單位近年也針對不同埋伏行銷之態樣,逐漸發展出更多元的管理機制。

針對非官方贊助商,國際大型賽事主辦單位普遍在賽事開始前即建立完整的智慧財產權布局。近年無論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國際足球總會(FIFA),皆透過官方指引如「Olympic Properties」、「FIFA World Cup 26 Intellectual Property Guidelines」,明確整理賽事相關智慧財產權,並要求第三人避免未經授權使用,以降低非官方贊助商透過搭便車方式分享賽事商業價值的可能性。此外,部分國家更透過專法提供更廣泛的保護,例如法國訂立《Sports Code》,除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外,亦將「Olympic」、「Olympiad」、「Olympism」、縮寫「JO」(Jeux Olympiques),甚至「城市+年份」等與奧林匹克相關之識別納入保護範圍,以避免非官方贊助商利用一般商標法較難涵蓋之標的進行商業宣傳。

針對運動員,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則透過《Olympic CharterRule 40建立管理制度。由於運動員之訓練有賴於其各自之商業合作,該等合作商可能非賽事之官方贊助商,為兼顧官方贊助制度及運動員既有商業合作之平衡,現行Rule 40採取較具彈性的方式,允許運動員依國際或各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公布的指引,於奧運期間有限度地進行部分商業宣傳(例如:運動員可有限度的感謝其自身贊助商),但仍嚴禁運動員藉此使非官方贊助商取得近似官方贊助的宣傳效果。

現場觀眾亦為管理的重要對象,以2024年巴黎奧運為例,其門票條款即明文禁止觀眾未經授權、不得於場館內從事商業或宣傳活動,並對賽事期間拍攝影像及聲音作商業用途設有限制,即在透過契約事先防範埋伏行銷之可能性。

上述國際間之應對措施,對臺灣亦具有相當參考價值,我國賽事主辦方可參考國際間之作法,建立更完整之保護機制。例如,於活動籌備初期即可參考奧運或FIFA之作法,規劃完整之商標布局;並可考量於門票條款、場館管理規範中,適度限制未經授權之商業宣傳活動。

隨著臺灣持續推動大型國際賽事及運動產業發展,官方贊助制度的重要性將日益提升。國際大型賽事近年持續調整埋伏行銷的管理方式,顯示保護贊助商權益已不限於傳統智慧財產權制度,而是逐步發展出結合法律、契約及賽事管理的多元管理模式。上述國際經驗,不僅值得我國持續關注,也可作為未來賽事主辦單位規劃贊助制度及風險管理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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