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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光洋科案看临时动议解任董事长—行政机关见解

近年来我国经营权争夺的案例层出不穷,为公司治理环境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近期又以光洋应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洋科」)之董事长更换争议特别受到瞩目。类如光洋科市场派于董事会上以临时动议之方式撤换原任董事长并藉此掌握公司决策大权之策略,近来越趋常见,但其适法与否并非无疑,本文拟借着光洋科一案,就可能之法律争议与实务见解,以及主管机关的角色变化进行初步探讨。

光洋科撤换董座之风波,不仅引起业界与市场一片哗然,执掌公司登记的经济部也面临是否应核准市场派申请董事长变更登记的两难。就此,经济部以本案涉及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之适用疑义为由,数度函询该办法之主管机关金管会,并最终参酌其意见,认定光洋科以临时动议提案解任并补选董事长之决议于法不合,且无从补正,否准市场派申请解任原董事长及补选新董事长之变更登记。

本案因光洋科为上柜公司,其董事会之运作除公司法外,尚须适用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之规定,而依该办法第3条第4项及第7条第1项第8款规定,依法应由董事会决议之事项,除有突发紧急情事或正当理由外,应在董事会之召集事由中列举,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依据经济部对光洋科一案发布之新闻稿,经济部(参酌金管会意见)认为光洋科解任原董事长及补选新董事长系属应由董事会决议之事项,原则上不得以临时动议为之,而查市场派所执解任理由,尚难确认该次董事会有「突发紧急情事或正当理由」之例外情形,因而认定该解任与补选董事长之决议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从经济部前开理由来看,可能涉及以下的法律上争议。其一,依公司法第208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董事长之「选任」属法定应由董事会决议之事项,但董事长之「解任」法律上却无明文规定,依据经济部函释,董事长之解任方式可准照选任董事长之出席人数及决议方法行之,其并曾明确表示董事会以临时动议解任及选任董事长,公司法尚无限制。但于本案中,经济部却又认为公开发行公司适用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故原则上不得以临时动议解任原董事长及补选新董事长,仅例外于有「突发紧急情事或正当理由」时,始得以临时动议为之,但却未明确说明为何「解任」董事长该当该办法第7条第1项第8款之「依本法第十四条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事项或主管机关规定之重大事项」,另就该办法第3条第3项所谓「突发紧急情事或正当理由」应如何认定,似亦欠缺明确之判断标准与相关案例。

其二,经济部作为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于公司登记事项原则上系采形式审查,亦即其就公司登记之申请仅须审核相关申请书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为已足,而不进行实质判断,然经济部于本案中以上开事由,否准光洋科之变更登记,似已涉入实质审查的范畴。

在存在此等争议下,经济部否认市场派以临时动议解任董事长之合法性,却对其审查及判断标准、何以与过去见解不同等问题为具体阐释,除对日后公开发行公司争夺经营权之策略布局造成重大影响外,亦可能象征着经济部近年来定位与功能之质变。

析言之,考量股东会召集之成本与风险,在实务上此种市场派以临时动议或临时变更议程等方式,于董事会上撤换董事长并藉此取得决策权之策略,近年来并非罕见。例如:20163月,台苯董事长林文渊于董事会上遭反对派董事以临时动议之方式解任董事长职务;20191月,诚美材原任董事长何昭阳在缺席董事会下遭董事提出临时动议撤换董事长一职;20204月,明泰科技于召开董事会时由大股东友讯之法人代表提出程序事项,经过半数董事同意变更议程纳入董事长解任议案,最终通过并解任董事长李中旺之职务。在这些案例中,虽不乏针对解任程序合法与否之争执,亦有诉诸司法程序、向法院声请假处分者,但经济部并未曾特别表态。

然而,以大同之经营权争夺战为发轫,经济部于20207月以大同股东会恣意拒发股东选票并扣除表决权数等理由,否准其变更董事登记之申请,如今,经济部又以不符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为据,否准光洋科之董事长变更登记。就此,隐约可观察到经济部似是有意从以往形式审查之登记机关角色,逐渐蜕变为手握实质审查利刃的公司治理守门人,并在重大瞩目的经营权案件中,展现铿锵有力的态度。经济部的角色转变,或许象征着其有意藉由实质判断方式,宣示并吓阻公司在两派相争下致生违法可能性之决心,但另一方面,却也可能削弱法院作为认事用法决断者之功能,减少法院经由审理相关争议、表示立场并累积案例之机会,如此是否会为往后类似案件的发展增添变数,或对公司治理环境造成影响,均值得持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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