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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台开案看内线交易(二)

故事的缘起是民国9471日,主角之一苏德建先生获得台开公司官股支持,接任了董事长职务。然台开公司官股、民股持股相当,且官股股东之一彰化银行正在市场出售股票,苏德建先生担心其董事长职位不稳,遂想自行找寻特定人来承购彰化银行持有之股票。其后于94714日,在台北市三井日式餐厅举行餐宴,将其身为台开公司董事长而知悉之165亿元联贷案、不良债权融资案具体内容,以及届时台开公司净值回升,会申请回复一般交易,股价上扬可期等讯息,传达予游某、赵某、蔡某,并确认其等所欲承购之股票张数。嗣彰化银行于94725日决议以巨额买卖方式,一次卖出所有台开公司股票,同日,蔡某、游某、赵某父亲即以每股3.51元之价格,分别买入21005000张不等之股票,待渠等完成交易后,苏德建先生才将165亿元联贷案、不良债权融资等重大消息,输入证交所重大讯息系统公开之。

关于苏德建先生传递给游某、赵某、蔡某等人之消息,是否为证交法第157条之1所规定之「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历审判决并无不同看法,无论是从公司财务面来看,或是从消息公开后股价上扬的情形来看,均可评价为该当第157条之15项「涉及公司之财务、业务」、「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之内线消息,此案应无疑义。会出现判断分歧的,通常是某些案例,利多消息股价没上涨,利空消息股价没下跌,此时有些法官会以事后的股价变化,来反证该消息「非属」重大影响股票价格之消息;有些法官则会以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繁多,消息公开后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已抵销或稀释股价正常应有的变动,来反驳消息不具重要性之抗辩。的确,在股海浮沈多年的股民们,对此一定可以感同身受,没有人能预测股价走向,皆是事后诸葛,才会有「利空(多)出尽」等术语,来解释基本面与技术面乖离的情形。

那如果客观的股价涨跌看不出与公开后的消息具有正向关联性时,要如何判断这是不是一个「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呢?实务提供了一个「理性投资人」的标准,当一位理性投资人获悉这样的消息时,是否足以让他做出买进或卖出的决定!这样的标准确实更能贴近内线交易的处罚目的,某程度也贴切反应出股市不是理性投资人所组成。只是这个「理性投资人」仅为抽象的存在,其获悉消息时,是否会做出买卖决定,最后还是法官自由心证来决定。

以上的不确定性,更常见于「消息是否明确」这要件。依实务主流见解,所谓「消息明确」系指「在某特定时间内必定成为事实」,以事情发生的盖然率作为判断基础,然事情发生的盖然率为何,恐怕得case by case讨论。虽然实务上很难归纳出一个大概标准,但如果内线交易禁止目的,是要防止内部人借资讯优势买卖股票,影响交易公平,则「消息明确」与否,就应该是以「内部人」(即证交法第157条之11项第14款)的角度来看。换句话说,「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消息明确」并非是二个不同的要件,而是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一般理性投资人、内部人)来看这样的「消息」是否会影响股价,当然最终还是由法官一人分饰多角来揣摩。

内线交易的认定称充满不确定性,真正的红线在哪里,没人说的准,还是有赖实务累积见解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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