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从台开案看内线交易(一)

95年起诉之台开案,高等法院更五审于109年10年30日宣判。当然这不是最终篇…。为什么一个案件可以拖个10几年无法确定,原因之一可能是当事人的身份特殊,另一方面与93年证交法修法有重大关联。93年证交法将包括第20条诈欺市场、第155条操纵股价、第157条之1内线交易等犯罪刑度,从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到3年以上10年以下;犯罪所得超过新台币1亿元者,则加重至7年以上。

一般内线交易犯罪,讨论的都是什么样的消息算是「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消息何时算明确特定」,在本案「犯罪所得如何计算」、「共犯是否合并计算」也成为焦点。因为涉及刑度是第171条第1项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同条第2项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被告之权益影响太大,最高法院不得不慎重处理。

内线交易罪构成要件不明确,一直为学者所诟病,对于适用法律的法官也造成极大困扰,遑论对于受规范之民众。金管会虽于95年订定「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第四项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管理办法」(99年修订部份条文,并更名为「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第五项及第六项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管理办法」),就「重要影响股票价额之消息」,画出一定范围,也把「消息之成立时点」列举出来,但是否已经解决问题,恐非如此。

正因为内线交易构成要件不够明确,且此犯罪类型很难说反于社会价值的恶性很重大(从事股票交易的人,那个不想能先获知消息),相较于诈欺市场、炒作股票类型之恶性、犯罪手法及对于犯罪结果之控制程度,有显著差异,立法者将以上犯罪类型归于同一刑度,是否恰当,值得检讨,直接反应到法院判决结果,就是无罪或轻判的案例频传,主管机关未检讨其中缘由,反而是认为如此无法维护金融秩序,干脆一举提高刑度,让法院无裁量空间。「乱世用重典」,每次行政机关遇到重大社会事件,第一件事都是想到加重刑罚,人民看到刑罚加重了,就拍手叫好,以为正义就会实现,完全将「罪责相当」、「刑罚谦抑性」等重要原则抛诸脑后。且从实证角度来看,加重刑罚真的能达到目的吗?刑度越重,法院对于构成要件及证据的要求就越严格,只是提高无罪率而已,恐与原先修法目的背道而驰。

本案另一个重点是犯罪所得之计算。参照证交法93年修法时之立法理由:「第二项所称犯罪所得,其确定金额之认定,宜有明确之标准,俾法院适用时不致产生疑义,故对其计算犯罪所得时点,依照刑法理论,应以犯罪行为既遂或结果发生时该股票之市场交易价格,或当时该公司资产之市值为准。至于计算方法,可依据相关交易情形或帐户资金进出情形或其他证据资料加以计算。例如对于内线交易可以行为人买卖之股票数与消息公开后价格涨跌之变化幅度差额计算之,不法炒作亦可以炒作行为期间股价与同性质同类股或大盘涨跌幅度比较乘以操纵股数,计算其差额」, 93年修订之加重内线交易罪,对于计算内线交易犯罪所得之数额,明显是采「差额说」,这跟一般刑事犯罪所得不扣除成本的原则差异甚大,如何计算「差额」更是莫衷一是,实务尚未形成一致见解。

本案拖延甚久,对于司法形象而言虽非正面,然此案所引发之学说、实务见解讨论,均值得大家研究,后续将再为大家分析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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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台开案看内线交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