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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台风假性质论疫情期间居家工作之给假

因我国位于台风路径要冲,故在每年79月常受台风侵袭,造成各种灾害。对此,各级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在天然灾害发生之虞(时)遵循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办法办理相关事宜、民间企业则另参照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下称「天然灾害要点」)为停班相关规范。

又随着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逐日加剧,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先于1105月中旬发布双北地区(台北市、新北市)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级及相应管制措施,并要求「职场及工作处所『应』遵守企业持续营运指引之防疫规定...启动企业持续营运因应措施,如异地或远距办公」,该指引即建议:「()调整办公、出勤或出差方式或研议在家上班办公的可行方案」,以减少员工间交互传染,同时要求雇主配合指挥中心发布之讯息、參照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武汉肺炎)职场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指引适时修正及调整,以确保勞工安全健康。我国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下称「职安署」)亦公告:如雇主未依职业安全卫生法令暨该指引办理,可依法处罚锾。之后,指挥中心宣布全国升至第三级警戒且数度延长,直至110729日止均持续遵循及配合上开相应管制措施,故事业单位遵照前述指引,在维持营运人力下,安排员工分流上班、弹性上下班及居家办公,以配合防疫期间减少人员流动及不必要接触。

110721日气象局发布烟花台风海上警报时,我国仍在疫情三级警戒期间,不少劳工居家办公,若劳工在台风来袭时,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经途中任一辖区已发布停班,则居家办公之劳工是否得不出勤,即有疑义。如为否定,劳工忧心未来遇台风来袭时,恐怕雇主会要求劳工居家办公,从此即无台风假。对此,本文从台风假性质厘清此居家工作之给假问题。

首先,我国劳动基准法、性别工作平等法及劳工请假规则等相关法令均未规范天然灾害假别,或称灾防假(102823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以总处培字第1020045784号函参照),故劳工并未被赋予台风来袭时之请假权利,且行政院内政部订定之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未将发生天然灾害之虞(时)之日列为国定假日,故劳工因政府发布停班而未出勤之停班日,亦非依法应放假之日。

再者,在我国实务上,法院早已指明天然灾害要点并非基于法律授权所发布之命令,即天然灾害要点之性质非属法规命令,近来法院亦援引85517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5)台劳动二字第116602号函,肯定劳工于工作日因天然灾害停止工作,并非劳动基准法第36条至第38条之假期,亦非属国定休假日,并从我国劳动部发布之新闻稿,可知目前未立法强制规范天然灾害发生时之出勤及工资给付事项,而系行政指导建议雇主不扣发劳工工资。

倘暂不论天然灾害要点之性质,法院认为依照天然灾害要点第7点反面解释,于台风而无法出勤工作之期间,雇主无给付薪资之义务,并未强制雇主于劳工实际上未出勤工作之状况下须给付薪资。换言之,因天然灾害致劳工无法出勤,倘雇主扣发工资亦无违法之虞。法院并援引天然灾害要点第3点指出于天然灾害发生时,劳工是否应出勤及工资,需先适用劳资双方之约定或工作规则。

我国劳动部也发布新闻稿说明,台风发生时已发布停班之辖区,考量劳工是否出勤之重点在于防灾与避险,并非放假,亦即外出工作有风险,应以「人身安全」为劳工是否出勤之首要考量;至于企业因应疫情实施分流,劳工居家工作,如不因台风来袭影响劳务之履行,可依原约定履行;否则无法提供劳务,雇主不得为不利处分。又雇主因业务性质需特定劳工照常出勤者,应由劳雇双方事前约定。此等说明另有劳动部发布之天然灾害要点QA36点问题可参。

依据上开见解及说明,可知台风假不是假,纵劳工因政府发布停班而不出勤,除劳雇双方在事前约定台风停班日仍应发给工资外,雇主依法并无给付工资之义务。倘劳雇双方约定在台风来袭时仍应出勤提供劳务,除雇主有使劳工于休假日工作之必要,应依劳动基准法第40条第1项加倍发给停止假期之工资外,依法仅需给付当日工资,并无加倍发给义务。又劳工居家办公时,除遇有停电、断网、淹水,或处所地势低洼有淹水或发生土石流灾害之虞而应及早迁至较高处所或避难安全处所等不可归责于劳工无法履行劳务之情况外,因居家办公实无通勤所生之人身安全风险,亦不因台风来袭而影响劳务之履行,则劳工拒绝提供劳务并无正当理由,故如劳工居家办公却径自不提供劳务,雇主即得视为旷职。

此外,从职安署修订之台风天外勤安全指引(10633日劳动条2字第1060130136号函参照),可知雇主对于台风天外勤作业者,得参考该指引订定安全卫生管理计画,据以执行,落实保障外勤人员安全与健康之设备及措施,其中提到劳工在现场遇恶劣天气,发现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时,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业及退避至安全场所(职业安全卫生法第18条第23项规定参照)。

观察近来我国劳动部为因应疫情,或为时效或便利,多以发布新闻稿、公告及拟定指引等方式规范劳资权益,并告诫事业单位遵循相关说明,以免违反相关劳动法令遭受罚锾,例如98914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2字第0980083610号函防疫照顾假措施台风天禁止外送,惟该等规范之根基究系法律或法律授权之行政命令或仅行政指导均未明,致使事业单位难以预测其行为对应之法律效果,恐存有法律保留原则及法律安定性等问题,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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