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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Core Key Technology : National-Level Security and Risk

為加強防堵經濟間諜,我國行政院於1112月公告《國家安全法》修法草案(簡稱「國安法」),將部分營業秘密犯罪層升為國安問題處理,並藉此建構營業秘密罪刑責管制之四種層級。此項修法於同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施行日期雖將由行政院再行訂定,然各部會已開始陸續公布相關子法草案。

原有營業秘密罪之規範

前述國安法修正以前,營業秘密原即有營業秘密法施予刑罰保護,凡擅自重製、以不正方法取得、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重製或使用等行為,皆可能面對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之罰金。除此之外,相同行為倘被認定有域外使用意圖者,所面臨之刑責將提升至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升級至國安層級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考量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亦涉國家安全,此次國安法修法,訂定營業秘密相關犯罪行為,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將被視為國安層級問題,納入國安法予以處罰,刑責提升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此外,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國安法更訂定,如營業秘密相關犯罪行為,係「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所為,則將施以最高層級之處罰,刑責驟升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之罰金。

營業秘密犯罪之四種刑責管制

綜合此次國安法之修正,以及原有營業秘密法之規範,營業秘密相關犯罪之刑責管制,已自原有之兩階層體系,升級為四階層,並因兼以國安角度評價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故刑度亦巨幅提升。而此刑責之風險,不僅自然人須慎行,法人亦須加強其內部管理與法令遵循,因營業秘密法第13-4條與此次修正之國安法第8條第7項,皆課予法人監督、防止員工觸犯營業秘密相關犯罪之責任,除非法人已盡力防止,否則亦有遭科處罰金之風險。

業界回應

何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範圍與認定方式,牽動此次修法眾多條文之運作,係業界最關切之基礎問題。然111年6月三讀通過之國安法,係以「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等抽象方式描述「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即令111年12月30日國科會尚有預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草案,然其中亦主要規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之設置與運作方式,尚未及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更具體之範圍。由於上開內容為此次修法之核心,影響偌大,是以全國工業總會於國安法三讀通過後,即呼籲上開事項應與業界充分溝通,並建立可受檢驗之審查機制,避免範圍不明確、影響過大問題。

結語

此次修法對於科學園區影響尤深,目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草案第3條,亦昭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將由產官學研等共組,力求在「保障我國技術」與「產業利益」間保持平衡,無論企業或園區從業人員,皆應密切注意子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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