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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 Secret Risk for Start-up: the Gogoro Former Head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ase

曾在媒體上被譽為Gogoro首席馬達大師之林姓主管,自研發、製造Gogoro電動機車之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能公司)離職後,借用親人名義另起爐灶,創立自己的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湛○公司)。然於110年8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發布新聞稿,表示檢肅黑金一組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偵辦後,查獲湛○公司、林姓主管、及其他8名跳槽員工等違反營業秘密法之事證,因此對湛○公司與上開人等皆提起公訴。

緣起與案況

此案緣自睿能公司發現湛○公司對外宣稱之主要服務內容,與睿能公司開發已有小成,但尚未公開之「所羅門平台」功能一致;睿能公司另發現跳槽至湛○公司之8名員工,於離職前曾有對外傳送睿能公司營業秘密檔案之狀況,故睿能公司對湛○公司、林姓主管、其他8名跳槽員工,皆提起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告訴。此案偵辦過程中,除湛○公司以外,甚至相關人員之住家亦遭檢調單位搜索,伺服器之檔案、硬碟、隨身碟、手機、紙本資料等,亦均遭扣押。

我國營業秘密法之刑責規定

目前我國營業秘密法除有民事賠償責任之規範,刑事責任亦同明訂於第13-1、13-2、13-4條

從法條文字即可知,即令未達到「使用」、「洩漏」他人營業秘密之程度,單純以竊取、侵占等不正方法「取得」他人營業秘密、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他人營業秘密,即已是營業秘密法課予刑責之範圍,而以現今多數營業秘密以電腦檔案形式儲存之狀況,「複製檔案留存」便可能同時構成法條所謂「取得」與「重製」。再者,未刪除、銷毀他人營業秘密,亦是踩到法條明訂之紅線區域,而須面臨相關刑責,此於離開原任職公司之情況,最須警惕。最後,雖非第一線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但明知該營業秘密來源不法,仍舊進一步取得、使用、洩漏該他人之營業秘密者,或有代表人或員工因執行業務違犯營業秘密法之該公司,法條亦同設刑事處罰,此對於團隊合作者、部門主管、以及公司而言,皆須特別留心。

Gogoro前研發主管案之未來

細究新北地檢所發布新聞稿,跳槽至湛○公司之其中4名員工,業經新北地檢起訴「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營業秘密」,而另外4名跳槽員工,則經新北地檢起訴「持有營業秘密應刪除而不刪除」,此兩類型之可能罪責,參照營業秘密法第13-1條規定,皆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

至於林姓主管部分,因新北地檢查知林姓主管已與越南某公司簽立協議,意圖將睿○公司之營業秘密提供予該越南公司,作為生產製造電動機車馬達零組件用途,一旦事涉「域外使用營業秘密」,所面臨可能刑責將依營業秘密法第13-2條,轉瞬提升至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另湛○公司部分亦同遭新北地檢依營業秘密法第13-4條,起訴求處前開罪刑之罰金。

凡訴訟者,動輒經年累月,訴訟過程之耗神、訴訟結果之不確定性,造成訴訟當事人坐臥不寧、寢不安席者常有之,對於林姓主管與其他8名跳槽員工而言,此亦恐為渠等未來將面臨之壓力。

新創公司應具備營業秘密之敏感度

我國營業秘密法除民、刑事責任之規定兼備外,之所以值得吾人特別留心,主要因營業秘密之刑事案件,已是近年來各地檢署重點偵辦之案型,故具備營業秘密相關風險之敏感度,並且做好通盤檢視與應對,對現今新創公司而言,至關重要。

不論是正確理解相關規定之界線,及早做好業務發展、行政管理之適法安排,避免遭控侵害營業秘密;抑或是充分認識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利、義務,據以建置營業秘密保護網,避免公司營業秘密遭洩,此皆是新創公司立基是否穩固之關鍵,是創業者不得不面對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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