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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servation of the Case of Taiwan L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and the Insider Trading Regulation in Taiwan II

故事的緣起是民國9471日,主角之一蘇德建先生獲得台開公司官股支持,接任了董事長職務。然台開公司官股、民股持股相當,且官股股東之一彰化銀行正在市場出售股票,蘇德建先生擔心其董事長職位不穩,遂想自行找尋特定人來承購彰化銀行持有之股票。其後於94714日,在臺北市三井日式餐廳舉行餐宴,將其身為台開公司董事長而知悉之165億元聯貸案、不良債權融資案具體內容,以及屆時台開公司淨值回升,會申請回復一般交易,股價上揚可期等訊息,傳達予游某、趙某、蔡某,並確認其等所欲承購之股票張數。嗣彰化銀行於94725日決議以鉅額買賣方式,一次賣出所有台開公司股票,同日,蔡某、游某、趙某父親即以每股3.51元之價格,分別買入21005000張不等之股票,待渠等完成交易後,蘇德建先生才將165億元聯貸案、不良債權融資等重大消息,輸入證交所重大訊息系統公開之。

關於蘇德建先生傳遞給游某、趙某、蔡某等人之消息,是否為證交法第157條之1所規定之「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歷審判決並無不同看法,無論是從公司財務面來看,或是從消息公開後股價上揚的情形來看,均可評價為該當第157條之15項「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內線消息,此案應無疑義。會出現判斷分歧的,通常是某些案例,利多消息股價沒上漲,利空消息股價沒下跌,此時有些法官會以事後的股價變化,來反證該消息「非屬」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有些法官則會以影響股價變動的因素繁多,消息公開後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已抵銷或稀釋股價正常應有的變動,來反駁消息不具重要性之抗辯。的確,在股海浮沈多年的股民們,對此一定可以感同身受,沒有人能預測股價走向,皆是事後諸葛,才會有「利空(多)出盡」等術語,來解釋基本面與技術面乖離的情形。

那如果客觀的股價漲跌看不出與公開後的消息具有正向關聯性時,要如何判斷這是不是一個「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呢?實務提供了一個「理性投資人」的標準,當一位理性投資人獲悉這樣的消息時,是否足以讓他做出買進或賣出的決定!這樣的標準確實更能貼近內線交易的處罰目的,某程度也貼切反應出股市不是理性投資人所組成。只是這個「理性投資人」僅為抽象的存在,其獲悉消息時,是否會做出買賣決定,最後還是法官自由心證來決定。

以上的不確定性,更常見於「消息是否明確」這要件。依實務主流見解,所謂「消息明確」係指「在某特定時間內必定成為事實」,以事情發生的蓋然率作為判斷基礎,然事情發生的蓋然率為何,恐怕得case by case討論。雖然實務上很難歸納出一個大概標準,但如果內線交易禁止目的,是要防止內部人借資訊優勢買賣股票,影響交易公平,則「消息明確」與否,就應該是以「內部人」(即證交法第157條之11項第14款)的角度來看。換句話說,「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消息明確」並非是二個不同的要件,而是分別站在不同的角度(一般理性投資人、內部人)來看這樣的「消息」是否會影響股價,當然最終還是由法官一人分飾多角來揣摩。

內線交易的認定稱充滿不確定性,真正的紅線在哪裡,沒人說的準,還是有賴實務累積見解形成共識。

相關連結:從台開案看內線交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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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servation of the Case of Taiwan L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and the Insider Trading Regulation in Taiwan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