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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ance on AGM by the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in the Pandemic Era

因應指揮中心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19日公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3級,同步加嚴防疫限制,金管會首先於110年5月20日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嗣後,更於6月29日對於公開發行公司110年股東常會之召開作出進一步指引,值得關注。

緣因應疫情升溫,金管會於5月20日,根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報經指揮中心核定,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且不因此對公開發行公司課處罰鍰,但相關期日,如停止過戶、股東提案、董監事提名、委託書徵求與電子投票等,皆依原訂股東會作業時程進行,僅股東會原開會日停止開會,延後至7月1日至8月31日。

主管機關之處置固然係為避免股東常會群聚之風險,但若仔細觀察相關規定,金管會所引用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以此限制股東會之召集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而未違憲,不無斟酌餘地;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亦有類似問題,且該條規定嚴格來說,係由傳染病防治法的地方主管機關發動,金管會得否適用,實非無疑。儘管如此,仍有立委引用前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之規定,進一步訴求暫時放寬視訊條款排除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規定,允許今年上市櫃、興櫃公司的股東會能以視訊方式召開,避免人群聚集成為防疫破口。

對此,金管會於110年6月29日進一步宣布,符合一定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輔助之方式召開實體股東常會。根據金管會的規劃,公司必須使用集保公司提供的平台,並遵守集保公司後續制訂之相關作業指引,且必須:(1) 股東常會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或有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但其候選人人數未超過應選席次;(2)股東常會未有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且(3) 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關於金管會延期召開股東會之通知,致使公司為因應疫情變化,可能有需重新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開會方式或日期等情形,且因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如重新印製紙本通知,需耗費時間與額外成本,不符節能減碳之精神,且恐於郵務寄送過程中增加染疫風險,故不再要求須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而改以僅要求公司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為重大訊息之公告,並於股東會專區增列股東會相關更新資訊,另鼓勵各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及證券商於其網站配合設置專區公告,並透過證券商下單APP、集保e存摺推播等管道,使股東能藉由多元化管道得知股東會相關訊息。

關於股東會之進行,在視訊輔助實體股東會部分,金管會指明,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股東應事先向公司登記,且應同意放棄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案,及就此等議案投票表決之權利,並同意放棄參與實體股東會;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不得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但仍得出席實體股東會發言[1],且集保公司將於相關指引中明訂,公司應提供前開股東會前之提問管道及公司回應方式,俾保障股東權益。另外,為因應部分公司反映疫情下不易尋得合適之股東會場地及部分股東仍有出席實體股東會意願等狀況,配合防疫需求,規定實體股東會場地之容留人數為各室內不得20人以上,各室外不得40人以上,而集保公司也配合修訂「因應疫情3級警戒召開股東會防疫作業指引」,訂明強化防疫措施。

金管會得以在防疫要求與現行規定中求取平衡而提出指引,有助於公開發行公司之法令遵循,值得肯定,而由金管會6月29日的公告觀之,後續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公司將制作並於其網站上公布相關問答集,同時集保將就視訊參與股東會進一步制訂相關指引,也值得繼續關注。

 


[1]根據公司法第177條之2第2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由此規定觀之,股東若進行電子投票但未即時撤銷,公司似有權利拒絕股東出席,與金管會於2021年6月29日公告允許電子投票股東不得視訊參與股東會,但得以實體出席之規劃,應如何與公司法第177條之2第2項共存,頗值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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