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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爭奪第一戰場 從泰山案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近來老牌食品大廠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之經營權爭奪(下稱「泰山案」)涉及訴訟、非訟諸多議題,本文聚焦將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商業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藉由泰山案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內容觀察商業法院發展近況。

依照商業法院統計資料可知,自111年至112年第二季商業法庭總計裁定27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其中泰山案已知至少貢獻6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已成為經營權爭奪一大戰場,而聲請標的從禁止執行董事會決議至禁止於特定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包羅萬象,然萬變不離其宗,商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件的審理實有共通脈絡。

商業法院於審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時,將審視「爭執法律關係」、以及「保全必要性」,其中就保全必要性,法院必須依照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6條審酌「將來勝訴可能性」、「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對兩造現在及繼續損害之可能性與程度」、「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觀諸商業法院於泰山案之裁定內容可發現以下幾個特點:

  1. 關於勝訴可能性,由於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4條未若民事訴訟法得以擔保金補充釋明,因此商業法院僅能藉由聲請人之主張、證據認定是否已達「充分釋明」之程度,無從以擔保補充釋明不足,因此能否在短暫的審理期間中提出足夠證物充分釋明尤為重要。此外,近期商業法院裁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者,仍要求聲請人供擔保,未來是否因應不同案件類型而酌定無庸供擔保,亦待觀察。
  2. 除對兩造之損害外,亦須衡量對公眾利益之影響,對此法院除考量常見之公司整體利益、全體股東權益外,考量之因素亦趨多元,商業法院便曾於光洋科經營權爭奪案之110年度商暫字第8號裁定,以光洋科於半導體產業供應鏈中佔據一定影響力為由,認定駁回聲請將對我國半導體產業發展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最終裁定准許。
  3. 若爭議僅會造成金錢損害,法院將權衡兩造可能損失之金額為認定,然倘涉及股東於特定時間點之權利義務行使,如股東常會之提案權、表決權等,商業法院不乏有認為此類權利遭剝奪後將難以回復,而採有利於股東之認定,如112年度商暫字第4號裁定。
  4. 縱使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標的決議已經開始執行(如112年度商暫字第12號裁定泰山已開始執行董事會決議),商業法院並未驟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不具實益,反而據以認定該案具有急迫性,並准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進而讓該紛爭得以暫歇。

經營權爭奪造成公司內部衝突,絕非任何人所樂見,然而商業脈動瞬息萬變,對於公司營運方向不一致的情況時有所聞,倘若無法即時妥適處置,恐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商業事件審理法已實施兩週年,單就審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論,其審理更為迅速,而即時展現法院心證,此趨勢對於經營權爭奪案件有一定影響力,商業法院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件之發展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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