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何時明確?-以金融機構併購相關判決為中心

涉及併購案之內線交易案件中,重大消息明確與否與併購之整體流程密切相關。收購方除採合意併購外,亦可能啟動非合意併購。而關於金融機構非合意併購,特別是在金管會推動金融整併政策、允許符合資格之金融機構非合意併購後,此類案件預期有更多的發展空間。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判斷,是否應因合意與非合意併購案件流程之不同而有所區別,值得進一步探討,以下謹以兩則案例說明之。

首先,於合意併購案件,觀英商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所涉內線交易刑案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2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更()字第14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參照),該案併購流程依序歷經雙方代表就公開收購事宜開始接觸、簽訂保密契約、收購方出具併購要約書、進行實地查核、簽訂排他協議書、進行三次協商、收購方董事會決議收購、修改併購要約書、大股東表示同意應賣但要求提高價格、被收購方召開常務董事會、雙方協商公開收購公告時程、簽署信託契約,及金管會同意公開收購等階段,可知於合意併購之情形,收購方與被收購方有機會密切洽談、充分溝通,進而就收購股票之價格與數量等重要併購條件形成共識。一般而言,當該等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明確時,具特定身分之人即不應利用資訊優勢地位進場交易。

在英商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此合意併購案中,歷審判決對重大消息明確時點認定不同,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認為雙方就價格形成共識時重大消息即屬明確,但最高法院認為,英商渣打銀行啟動併購新竹商銀之條件,除價格外,似尚包括英商渣打銀行收購新竹商銀股權能否達51%以上、是否先收購新竹商銀發行之海外可轉讓公司債,及新竹商銀大股東究否同意出售新竹商銀股權等事項,案件發回高等法院後,高等法院係以大股東負責人與渣打銀行財務長電話聯繫,並表示同意應賣新竹商銀全部股份之時點,認定重大消息明確,進而將起初認定有刑事責任之一名被告改判無罪,此見解並為最高法院所維持。

其次,於非合意併購案件,觀開發金控與金鼎證此非合意併購所涉內線交易刑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20號刑事判決參照),該案併購流程則依序歷經開發金控經理幕僚部門討論併購金鼎證議案及方法、開發金控董事會決議轉投資金鼎證股份、經金管會核准並同時與金鼎證之經營團隊接觸洽商併購可能性、金鼎證之經營團隊「反制」開發金控之併購決定(乃與環華證金、第一證、遠東證洽談合併)等階段,可知於非合意併購之情形,雙方原則上不會歷經進行實地查核、多次協商並就重要併購條件達成共識等階段。該案法院判斷重大消息是否明確時係指出,開發金控是否併購金鼎證尚未經該公司及董事會決議及金管會核准之前,該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之重大消息是否已達明確,非無疑義。依該案判決意旨,在上開非合意併購案件,重大消息明確時點可能不會在收購方董事會決議及金管會核准以前。

再輔以其他非合意併購案件之流程加以觀察,可知有別於合意併購案雙方之密切洽商與溝通,非合意併購案件之被收購方一般而言多拒絕洽談抑或是無法達成協議,經營階層並可能呼籲股東收購不會成功、不要應賣,而收購之成敗,往往繫於被收購方大股東是否應賣股票。故於非合意併購案,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判斷,原則上既不會如同合意併購案有被收購方同意收購、雙方遂就收購股票之價與量等重要條件形成明確共識之階段,則法院於非合意併購案就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判斷可能參酌金管會核准、董事會決議、公平會不禁止結合、被收購方大股東片面決定同意應賣等時間點於個案綜合判斷之。

鑑於非合意併購與合意併購流程有別,偵查階段應考量非合意併購與合意併購性質之差異,判斷重大消息是否明確及何時明確。而未來法院就內線交易之重大消息明確時點判斷,能否針對合意併購與非合意併購之不同,有更細緻化之討論,值得持續觀察。

如果您有任何需求,請留言給我們,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星號 (*) 必須填寫

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何時明確?-以金融機構併購相關判決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