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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緊各國腳步,我國政院積極籌畫人工智慧專法草案

近年來,ChatGPT等人工智慧(AI)相關應用掀起全球熱潮,但同時,關於該等應用所帶來的侵權、造假、影響倫理道德、經濟及國安等潛在風險、質疑也日益增加,歐盟、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家持續針對政府是否介入監管、及如何監管進行討論。

回到我國,我國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黨團、財團法人人工智慧法律國際研究基金會自108年起也有就AI監管議題,陸續提出不同版本的基本法草案:

 

表一、我國立法委員及業界AI相關基本法草案彙整表

時間

內容

說明

108年5月17日

立法院委員許毓仁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草案

提案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3371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屆第7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109年9月18日

立法院委員鄭麗文等20人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草案

提案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4935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111年9月30日

立法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法」草案

提案字號:院總第1021 號委員提案第28966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議

112年3月25日

財團法人人工智慧法律國際研究基金會亦發表「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芻議)

資料來源:2023《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芻議)》發表說明會

 

而在行政院今(112)年4月初所核定的「臺灣 AI 行動計畫 2.0(2023-2026)」,亦著重AI倫理與法制,並將推動AI 法制、成立 AI 產品/系統評測中心、訂立與國際介接的 AI 規範與標準列為重點工作。

其中,AI 法制之推動包括通用領域(如AI 基本法及相關指引、規範)及個別領域(如醫療、交通、金融等), 前者由國科會、數位部,後者則由衛福部、交通部、金管會等部會負責。另外,針對另外兩項重點工作則由數位部主責,相關部會協助。

關於行政院版本人工基本法草案(下稱政院版本草案),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在今年8月1日表示,基於AI技術發展太快、應用領域太廣,原定9月完成AI基本法草案的時程將後稍稍延後。

不過,觀察行政院副院長及各部會受訪及發言內容,可知政院版本草案除有參酌歐盟、德國、加拿大、韓國及日本等國外相關法制及徵集產學界專家意見外,行政院也已召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科會)、數位發展部(數位部)等單位進行跨部會協調、交換意見,內容涵蓋AI法律名詞定義、隱私保護、資料治理、AI風險管控、AI倫理原則規範、產業推動,以及AI應用遵法與合法性共七大面向。

如將此七大面向比對我國立法委員及業界所提草案之特點(請參見表二),可以發現二者均有針對AI倫理、產業發展推動、隱私及個人資料、風險管制議題加以規範,至於表二之「強調社會公平與弱勢保障」、「建立完善的人工智慧監理沙盒」是否有一併納入政院版本草案可能需待其公布後方能確認。

 

表二、我國立法委員及業界關於AI相關基本法草案特色

(資料來源:法務部「為因應金融業導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科技
(例:ChatGPT)如何跨部會強化數位基礎建設、擴展金融科技監理路徑與完善資安法規,
以加速我國金融科技發展」專題報告)

特色

說明

AI倫理原則法制化

明定AI之研發及利用,應以人為本,並以普惠人民及永續發展為目標,並建立審查機制

以國家高度主導之產業發展策略

應以跨領域或國際合作之方式,落實人才培育、建立基礎設施及推動產學合作等人工智慧發展之主要政策,及結合財稅及金融優惠制度

強調社會公平與弱勢保障

衡酌AI可能對勞動市場的衝擊,落實對於需要協助族群、勞工權益、及公平交易秩序之保護,並建立必要之救濟、補償及保險制度

重視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

為維護人民隱私權益,應對AI開發與應用所需之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建立必要的保護、監督及審查機制

建立完善的人工智慧監理沙盒

應設置創新實驗環境,提供相關研發與利用之安全場域及實驗空間,以妥善評估創新技術之潛在效益與風險

依AI產品或服務之風險高低區分管制嚴寬

應建立AI研發及利用之風險評估及監管機制,並依風險高低與程度進行適當管制,以衡平科技帶來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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