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我國虛擬資產法制發展的下一步

2022年國際間連續發生穩定幣崩跌與虛擬資產交易所破產事件,引發各個司法管轄擴大虛擬資產監管範圍。在此國際監管浪潮下,日前行政院表明擬由金管會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金管會表示將會朝「客戶資產與平台資產分離」、「商品上下架審查」、「投資人保護」三大方向研擬監理規範。金管會在2023330日發布正式新聞稿,主要的三大面向為:第一、訂定「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第二、推動VASP相關協會等組織訂定自律規範;第三、未來將與其他部會共同協力。其中金管會對平台業者的指導原則預計於2023年第三季訂出,該指導原則九大重點包含,業者資訊揭露、商品上下架審查程序、客戶與平台業者資產分離保管、交易公正與透明度、洗錢防制、客戶權益保護、資訊安全、營運系統與冷熱錢包管理、機構查核等,金管會並指出該指導原則將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利業者據以遵循,加強對客戶的保護機制,提升交易透明度,並持續落實洗錢防制的執行。

從金管會此次說明,有四大特點:第一、整體觀察主管機關著重虛擬資產平台業者為監管主體,監管交易業務與託管業務;第二、仍是基於洗錢防制監管框架下監管虛擬資產平台業者;第三、VASP自律規範以大型虛擬資產平台業者帶領小型業者,引導業者強化內控機制與提升客戶權益保障;第四、首次開啟橫向組織共同協力。

但是,目前至少存有四大疑問:第一、監管主體尚未確定,僅限於洗防範圍,且虛擬資產監管範圍也未說明,如何適用法規將產生更多疑義,如NFT可能不在此次監管範圍,將有監管套利之虞;第二、關於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可否發行虛擬通貨,發行哪種類型虛擬通貨,現行法除了證券型虛擬通貨已有發行管理辦法外,其他種類尚缺乏適用發行人規範及市場參與者不正當行為等規範,即使是證券型虛擬通貨,亦未清楚說明如何適用我國證券交易法規範;第三、交易業務、託管業務或其他衍生業務無明確監管方式,只說明資產分離和保管,方式僅是法幣存在銀行信託帳戶,虛幣放冷錢包,但如何適用現有信託法規、完善客戶資產保護與冷錢包存儲安全管理問題等,未見說明監管機制;第四、對虛擬通貨平台業者監督力道薄弱且名不正言不順,例如資訊揭露、商品審查、客戶資格條件等均由業者自行決定(自律規範),各家業者依其規模大小、內控標準與技術提供不一等,如何解決監理落差將是難題,且金管會仍強調僅「指導」而非納管虛擬資產,行政指導非具有法律的強制力,又如何能實現虛擬資產監管的有效性。以上四大疑問,或許不限於此,但應是我國當前發展虛擬資產法制亟需先釐清的議題與挑戰。

觀察國際間對虛擬資產法制規範與監管類型,規範方式可區分為專法規範、增修現有法制規範,與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方式規範三大類型。監管程度則是以支付監管為主、以證券監管為主,與以國家法定貨幣監管為主。檢視我國現行法似傾向從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方式規範,並且以證券法監管為主。因此,與我國最相似的應屬香港的立法結構。然而,香港不僅規範證券型虛擬資產,對於非證券類型虛擬資產的相關法制持續增修,20227月通過「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引進營業牌照許可制,依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將於202361日起開放虛擬資產交易所(非證券類型)牌照制度,香港證監會提供1年過渡期等。

因此,我國對於證券類型虛擬資產規範不明確,而對於非證券類型的法律適用與監管這部分,已是現行法所缺漏的一大部分,需要加快腳步因應。縱使未來不採用香港立法體制,國際間陸續公布虛擬資產專法架構或公眾諮詢文件等,如歐盟(Market in Crypto-assets, MiCA)、美國虛擬資產監管法案「Lummis-Gillibrand 負責任金融創新法案」(Lummis-Gillibrand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英國財政部對未來金融服務監管框架對虛擬資產進行公眾徵詢文件(Future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Regime for Cryptoassets Consultation and Call for Evidence)、韓國「虛擬資產基本法」(Digital Asset Basic Act, DABA)、「虛擬資產用戶保護法」(Virtual Asset User Protection Act)等,皆可成為我國制定相關法規的借鏡對象,裨利接軌國際規範。筆者建議我國立法機關應積極籌劃著手立法,將法所明顯缺漏的部分盡快填補為佳,以確實保護虛擬資產消費者(使用者)、業者與健全經濟秩序。

(本文作者為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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