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強制公開收購刑事責任之合憲性

憲法法庭於2023428日作出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以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43條之13項及第4項,以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所建構之強制公開收購刑事責任,符合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並未違憲。

值得注意者,在判斷該等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時,憲法法庭認為在遇有使用採用「空白構成要件之立法技術,以外部或內部指引將犯罪構成要件指向同一或不同規範制定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或命令時,判斷是否『得預見』之方式,則須將該刑罰法規與用以填補犯罪構成要件之相關規定合併整體觀察之」,與過往僅就法律本身進行明確性之審查,略有不同。

再者,憲法法庭在本件判決中,認為強制公開收購相關規定之一般受規範者,乃具大量收購股份能力之公司經營者及相關從業人士或有意從事大量收購股份之人,而應以該等人員而非一般人民的認知,進行判斷。此一見解相當程度預示未來財經法規之明確性審查,不會因其專業性不為一般人民所熟知,即當然被宣告違憲。

最後,此一判決對於併購交易實務最為關鍵者,乃再次確認強制公開收購之觸發,是以合意行為作成時,前後50日期間內之約定取得數量是否達標的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為斷,而非以股份交割時為基準時點,使規劃以取得股權方式進行併購者,有所依循。

(宏鑑法律事務所為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之關係機關代理人,但本文內容僅為作者個人見解,並非宏鑑法律事務所或所代理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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