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公開發行公司減資的限制

著名被動元件公司於2022年3月17日經董事會通過辦理現金減資約新台幣10.8億元,減資比率約20.41%,減資換發之新股已於同年10月31日上市。連同該次減資,該公司於過去10年內已累積減資5次。

公開發行公司減資並不少見,但由於該公司近年來於減資後,除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可轉債等進行募資,也有員工執行認股權,因而引來擴充特定股權、侵害小股東權益的質疑。對此,有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應採取行動避免公開發行公司濫行減資而侵害小股東權益,例如應將減資的決議門檻自股東會普通決議(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同意)提高為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金管會應嚴加審查公開發行公司之減資申報案件。然而,金管則回應:無法因為特定公司有爭議就限制全部上市櫃公司辦理減資,故目前尚無相應的修法趨勢,但於2017年間就曾去函要求會計師應說明減資合理性及對財務影響。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公開發行公司減資應檢附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向金管會提出申報,說明退還股本後是否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運作;如有前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之計畫尚未完成,亦須舉證說明減資之資金來源與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之資金無關。上述金管會函釋,則是在上開申報程序中,另要求會計師針對(1)減資幅度較大者(如達股本50%以上)或(2)申報前一年度曾辦理現金增資或無償配發新股之案件,應加強注意減資後對公司資本結構之影響及其合理性(包括是否將影響資本結構之穩定等),以及公司於申報年度及未來一年度有無再辦理募資或無償配發新股之計畫及其必要性與合理性等事項,並應就該等事項提出具體之複核意見。

質言之,該公司小股東之股權或財產並未因減資而直接減損,毋寧是因減資導致小股東持股減少,後續增資又未讓小股東雨露均霑,此消彼漲下使小股東無法穩定累積該公司股份,喪失加碼投資公司的機會。然而,如要拉長時間軸、綜合觀察連續之減資、增資是否損害特定股東或圖利特定股東,則可能落入商業判斷的範疇,股東除透過選任公司經營階層來挑戰公司股本政策外,僅得訴諸訴訟程序。實務上,法院曾判准確認股東會減資決議無效的案例,係因減資使特定股東換發不足一股之情形,法院才以權利濫用為由,確認減資決議無效(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34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上字第 1158 號民事判決參照)。從而,除非主管機關進行事前監督,否則小股東難以透過事後救濟程序來維護自身權益。

上述金管會函釋,僅針對特定類型案件,加強專業人士的說明義務,尚非強加減資案件的申報條件。「專業人士」仍屬受公司委託,角色上並非為股東權益把關之守門員;此外,金管會仍僅得就專業人士的說明內容「個案審查」,也就是沒有明確的准駁標準,則金管會要避免陷入介入公司經營的罵名,審查上也將自縛手腳。在小股東沒有即時救濟管道的情況下,要如何有效避免類似該公司減資後再增資,稀釋小股東股份之情事發生,需仰賴主管機關的智慧與魄力。

如果您有任何需求,請留言給我們,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星號 (*) 必須填寫

公開發行公司減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