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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藍圖3.0:ESG資訊之重大性

20208月公布之「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中,金管會擬將現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更名為永續報告書,並參酌TCFD建議及SASB準則強化其中之揭露內容,更將擴大永續報告書編製之公司範圍,及於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0億元以上未滿5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

嗣為配合推動公司治理藍圖3.0、參酌2020年亞洲公司治理報告建議事項,以及為接軌國際規範,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資通安全風險管理等資訊揭露透明度等考量,而於202111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年報記載準則」),其中除強化關於董事會職能、功能性委員會及簽證會計師公費等公司治理資訊之揭露,並規範資通安全管理資訊之揭露,就環境與社會資訊之相關,亦有所修正,對於上市櫃公司關於ESG資訊之揭露,提出進一步指引,不可不知。

事實上,我國早於2010年,即由證交所與櫃買中心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並於2014年因食品與公安等議題,由證交所與櫃買中心發布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要求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餐飲收入佔年度營業收入50%以上之公司,以及實收資本達新台幣50億元以上之公司,應依GRI發布之GRI準則、行業揭露及依行業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揭露公司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題、管理方針、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並為此訂定相關績效指標。此等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書,因係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要求編制,此二交易所之營業細則及業務規則並未就該等報告之不實,設有罰則,因此純就法律效果而言,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書所生之效力,相對有限。

然而,金管會於2019年修正年報記載準則時,增列附表二之二之二,要求上市櫃公司就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及與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進行揭露。由其中要求公司說明其「是否參考國際通用之報告書編製準則或指引,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揭露公司非財務資訊之報告書?前揭報告書是否取得第三方驗證單位之確信或保證意見?」,可知年報記載準則已藉由附表二之二之二,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與年報相連結,如此將使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內容之不實,可能構成年報記載準則之違反,使金管會得以根據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課處罰鍰。

附表二之二之二並要求上市櫃公司說明,其「是否依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政策或策略」,金管會並特別指明,上開要求之「重大性原則」,係指「有關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對公司投資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影響者」,明文將歐盟之雙重重大性概念,予以納入。

202111月之年報記載準則修正,除依循公司治理藍圖3.0之規劃,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更名為永續報告書,對於上開設計,未有實質改變。儘管如此,本次修正詳列上市櫃公司在揭露附表二之二之二各事項的執行狀況時,應予說明之事項,而非交由各公司自由發揮,應可促使揭露內容之趨同,增加不同公司間之資訊可比較性。年報記載準嗣後於202211月再次修正,除充實附表二之二之二內容,並要求年報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此等特定資訊揭露內容之作法,初期將增加上市櫃公司之調適成本,應即早因應準備,而年報記載準則對於附表二之二之二的修正,是否將增加上市櫃公司對於永續報告書內容不實之民刑事法律責任風險,亦值得繼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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