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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證據之污染-營業秘密案件

隨著時代科技的進步,許多文書資料都已經數位化,數位證據的蒐集已經成為刑事案件的重要課題,尤其在營業秘密案件,更顯重要。觀察近年來法院就營業秘密案件的刑度是越判越重,行政院於2022年2月公告的國安法草案,甚至將刑度提高到12年!犯罪調查單位對於數位證據處理的態度,是否符合此類重大案件的要求,殊堪質疑。

首先,我們都知道數位證據是由機器所產生,檔案之建立、修改都會留下軌跡,但不容否認的,數位證據要變造也並非難事。例如數位證據沒有筆跡等類似跡證,難以知道誰是檔案真正的建立者,無法排除電腦裡面的檔案其實是由電腦持有人以外的人所建立。又數位證據是否經過增刪修改,或許可以從檔案的建立、修改、存取等Metadata資訊查出端倪,但電腦所自動產生的Metadata資訊,亦非不得透過其他軟體來變造,如果檔案建立時間與案情具有重大關係,可能會影響法院對事情發生經過的判斷。此外,數位資料在刪除後仍可以輕易回復,且與原有的檔案內容沒有差別,因之如果是以刪除後回復的檔案,來指控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第1項第3款「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也是大有問題。

正因為數位證據有以上缺點,刑事局或調查局對於數位證據的蒐證均有嚴格規範。例如:不可以在扣案電腦儲存資料、要馬上封緘、全程攝影或拍照,然後送實驗室製作複本、使用複本進行分析等,以確保數位證據在整個調查過程不受污染,避免影響證據同一性之認定。

可是我們在營業秘密案件看到的真實案例卻是,調查人員使用受搜索人的電腦,去下載公司資料庫檔案,而在前幾日,調查人員也曾使用另一位受搜索的人電腦,去連結下載公司資料庫檔案。如此一來,兩位受搜索人的電腦、公司資料庫檔案,某種程度已經混在一起,無法分辨告訴人指控遭竊取之A檔案,究竟是存在哪一個裝置裡面,也就沒有辦法辨識哪些人曾經持有A檔案。此外,調查人員搜索的過程中,不是沒有錄影,就是朝著筆電的背面錄影,辯護人根本無法了解調查人員對於扣案電腦曾經進行哪些操作;甚至在扣案電腦送實驗室鑑識分析前,調查人員就任意開啟電腦,讀取檔案,忽視電磁紀錄容易遭破壞之特性。凡此種種,均已違反刑事局或調查局內部蒐證規範。

觀察實務判決對於數位證據之蒐證過程,顯少予以著墨,原本期待法院能重視這樣的程序瑕疵,排除污染證據之證據能力,為數位證據的蒐證程序樹立良好典範,但很可惜的,多數判決還是會採用污染的證據來認定被告犯罪。有案例更為離譜,即使是受搜索之被告已將其扣案筆電送鑑定,證明電腦中的檔案是搜索當天才建立,其筆電從來沒有存取過告訴人控訴之檔案的紀錄,法院仍未排除該項證據之證據能力。或許正是因為法院對於數位證據的蒐證程序沒有嚴格要求,調查人員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忽視內部蒐證規範,被告權益蕩然無存。

無論是一般證物或數位證物的蒐證,相關調查單位均有完整的蒐證規範,只是第一線的執法人員能否落實,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法官能否設身處地認真思考違法蒐證對被告權利的影響,都值得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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