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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測之內線交易

相較於彙總公司過去營運表現之財務報告,財務預測則是對於公司未來營收表現所為之預測,我國於2004年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後,雖不要求強制揭露,然絕大多數公開發行公司仍會依舊法公開財務預測等相關資訊,故若實際營收表現不如財務預測所預期、或是超出預期時,公司可能還須依法進行更新。

而在公告、更新財務預測之消息公開前,知悉該消息之公司內部人若有買賣股票之行為,恐會誤觸內線交易之紅線。過去曾發生之精英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太欣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訊碟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華映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判決)、大霸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禾昌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2號刑事判決)等案,即為公司內部人員於更新財務預測公告前買賣股票,觸犯內線交易罪之案例。

基於財務預測之不確定性,財務預測中依法應標示「將來未必能完全達成」之聲明,理性投資人於閱讀財務預測時、理當知悉其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故不會仰賴財務預測內容作成投資決定。因此,在財務預測之內線交易案例當中,常見被告以此抗辯財務預測並非所謂「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內線消息,而不符合內線交易罪處罰之前提。然而,此一抗辯多數不被我國法院所採納。

財務預測所存在之不確定性,雖不足以作為排除犯罪之事由,但在個案當中,此一特性卻造成內線交易罪要件判斷上之困難。於2000年發生之訊碟案中,法院認為以訊碟公司下半年出貨量、營收狀況持續落後的情況觀之,被告訊碟公司董事長夫婦於當年度8月中,即可預見財務預測與實際營收之差異「勢必會達到更新財務預測之法定標準」,而必須進行該年度第3次財務預測更新,因此於當年度8月中至第3次財務預測更新之消息公開前,訊碟公司董事長夫婦賣出股票之行為已屬該當內線交易罪。質言之,該案法院判決認為該年度8月中左右,內線交易紅線即已形成。

訊碟公司董事長夫婦雖表示營收落後情形有藉由第四季旺季營收彌平之可能性,故渠等於8月中時,尚無法預見訊碟公司將會進行第3次財務預測更新,而無內線交易之犯意,但法院並未接受此一抗辯,最終仍判定訊碟公司董事長夫婦於當年度8月中、大量出脫該公司股票之行為構成內線交易。

然而,財務預測數與實際數的差距會隨著實際營收狀況持續變化,而在該年度8月底時,訊碟公司財務預測內容與實際預測狀況之落差,距離「稅前損益金額變動20%」之法定更新標準尚有5%之差距,若如同訊碟公司董事長夫婦所稱每年第四季始為該公司接單旺季,於該年度8月中左右,訊碟公司是否會進行第3次財務預測更新似仍充滿變數。但在此一情況下,法院卻認為第3次財務預測之消息於當時已勢必成為事實,此一判斷標準是否僅為事後諸葛之見,不無討論空間。

就內線交易罪是否適用於財務預測公告、更新情形之問題,我國法院幾已採取肯定態度,從杜絕內線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角度而言,法院見解值得贊同。然而,於財務預測達成情形充滿不確定性之情況下,如何劃定內線交易禁止之明確紅線,仍為有待解決之棘手問題。在實務見解尚未形成明確標準以前,公司相關人員於從事股票買賣時,應多加小心,避免誤觸內線交易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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