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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搜索之違法態樣

前言:A公司遭到B公司控訴違反營業秘密,指稱A公司利用自B公司離職之員工,竊取營業秘密資訊。A公司因此遭到檢調搜索,搜索過程出現許多違法的態樣,本篇文章將針對案件中違法搜索之情況,擇要論述。

在第一次搜索前,法院駁回檢調搜索B公司離職員工之A公司辦公室之聲請,理由是搜索離職員工之A公司辦公室會牽涉到第三人A公司,而並沒有足夠的事證可以證明有搜索該第三人A公司之必要與急迫。

調查局緊接著提出一則對話紀錄,主張C廠商之董事長曾自A公司高層聽聞A公司要使用B公司之技術,然而該項對話紀錄並非來自於C董事長,僅僅只是一則來自B公司訴訟代理人所轉述之消息,而調查局在未經查證消息原始來源之情況下,便直接以該項風聞證據再次向法院聲請搜索B公司離職員工之A公司辦公室。

對於此種以風聞證據取得搜索票之情況,最高法院曾經表示:「鑑於搜索之發動,關乎偵查作為之方式與走向,法院對於聲請機關之請求,宜允尊重,然而仍有一定之限度。所稱相當理由,即必須有相當之情資、線報或跡象,作為基礎,據此可以合理相信犯罪之人、事、物存在,或然率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既非憑空想像,亦非杯弓蛇影,自須有一定程度之把握。受理聲請之公平法院,必須居於中立、客觀、超然立場,在打擊犯罪及損害人民權益之間,對於聲請機關提出之資料,確實審核,善盡把關職責,不能一概准許,淪為檢、警之橡皮圖章」(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7號刑事判決)。因此,如遇此種以風聞證據進行搜索之案件,可以質疑搜索票取得之合法性。。

第二次搜索時,法院罕見的限縮了應扣押物的範圍,僅限於某項特定之營業秘密資料,或使用該特定營業秘密做成之檔案文件,甚至還加註「逾越准予扣押範圍,不予准許」等文字。但實際上,調查局執行搜索時,並非限於搜索票所載之特定檔案文件,而是以自設之關鍵字,在A公司伺服器上進行廣泛搜尋,將搜尋到的檔案全數下載扣押,架空搜索扣押應有法院令狀之要求。對於逾越搜索票記載之扣押,均可質疑證據合法性。

另針對調查局在執行搜索時,直接以犯罪嫌疑人之筆電下載A公司伺服器之檔案,此將導致筆電之內容遭到污染,無法明確區分哪些檔案是犯罪嫌疑人持有之檔案,哪些才是調查局從公司伺服器下載的檔案。依照最高法院之見解,數位證據即便是複製過程,因仍屬人為操作,難免仍有作偽、變造之風險,故應調查原本與複製本之同一性與真實性,確認具同一性與真實性才能作為證據(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刑事判決)。據此,下載行為已明顯變動犯罪嫌疑人筆電之原有狀態,無法確認證物之同一性、真實性,此時應可爭執筆電之電磁記錄不得作為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之證據。

執法人員未依搜索票所載內容進行搜索,或是破壞扣案物之原有狀態,均非罕見。身為辯護律師應仔細審核執法人員在搜索扣押過程中每一步驟是否合法,才能充分保障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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