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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開案看內線交易(一)

95年起訴之台開案,高等法院更五審於109年10年30日宣判。當然這不是最終篇…。為什麼一個案件可以拖個10幾年無法確定,原因之一可能是當事人的身份特殊,另一方面與93年證交法修法有重大關聯。93年證交法將包括第20條詐欺市場、第155條操縱股價、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等犯罪刑度,從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到3年以上10年以下;犯罪所得超過新台幣1億元者,則加重至7年以上。

一般內線交易犯罪,討論的都是什麼樣的消息算是「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消息何時算明確特定」,在本案「犯罪所得如何計算」、「共犯是否合併計算」也成為焦點。因為涉及刑度是第171條第1項的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同條第2項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對被告之權益影響太大,最高法院不得不慎重處理。

內線交易罪構成要件不明確,一直為學者所詬病,對於適用法律的法官也造成極大困擾,遑論對於受規範之民眾。金管會雖於95年訂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99年修訂部份條文,並更名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就「重要影響股票價額之消息」,畫出一定範圍,也把「消息之成立時點」列舉出來,但是否已經解決問題,恐非如此。

正因為內線交易構成要件不夠明確,且此犯罪類型很難說反於社會價值的惡性很重大(從事股票交易的人,那個不想能先獲知消息),相較於詐欺市場、炒作股票類型之惡性、犯罪手法及對於犯罪結果之控制程度,有顯著差異,立法者將以上犯罪類型歸於同一刑度,是否恰當,值得檢討,直接反應到法院判決結果,就是無罪或輕判的案例頻傳,主管機關未檢討其中緣由,反而是認為如此無法維護金融秩序,乾脆一舉提高刑度,讓法院無裁量空間。「亂世用重典」,每次行政機關遇到重大社會事件,第一件事都是想到加重刑罰,人民看到刑罰加重了,就拍手叫好,以為正義就會實現,完全將「罪責相當」、「刑罰謙抑性」等重要原則拋諸腦後。且從實證角度來看,加重刑罰真的能達到目的嗎?刑度越重,法院對於構成要件及證據的要求就越嚴格,只是提高無罪率而已,恐與原先修法目的背道而馳。

本案另一個重點是犯罪所得之計算。參照證交法93年修法時之立法理由:「第二項所稱犯罪所得,其確定金額之認定,宜有明確之標準,俾法院適用時不致產生疑義,故對其計算犯罪所得時點,依照刑法理論,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準。至於計算方法,可依據相關交易情形或帳戶資金進出情形或其他證據資料加以計算。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票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不法炒作亦可以炒作行為期間股價與同性質同類股或大盤漲跌幅度比較乘以操縱股數,計算其差額」, 93年修訂之加重內線交易罪,對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數額,明顯是採「差額說」,這跟一般刑事犯罪所得不扣除成本的原則差異甚大,如何計算「差額」更是莫衷一是,實務尚未形成一致見解。

本案拖延甚久,對於司法形象而言雖非正面,然此案所引發之學說、實務見解討論,均值得大家研究,後續將再為大家分析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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