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台灣與新加坡新簽署之消除所得稅雙重課稅與防杜逃稅及避稅協定(下稱「台星租稅協定」或「新協定」),將自2027年起分階段適用。為利在跨境投資及交易前掌握整體制度之核心架構,本文就新協定中與之相關重要內容加以整理,聚焦於實務上常見所得類型的課稅原則,並進一步說明新協定如何消除雙重課稅及協定利益在適用上的限制。
各類所得之課稅原則
如台灣或新加坡之居住者取得來源於另一領域的所得,將涉及所得來源地與居住地間(即台灣或新加坡)之課稅權分配。為瞭解實務上較常見的所得類型在新協定下將如何分配課稅權,以下將就不動產所得、股利、利息、權利金及資本利得分別說明:
- 不動產所得
受益人因位在居住地外之他方領域不動產所生之所得,原則由不動產所在地課稅,惟處分不動產所生之利得,會適用新協定下有關於資本利得之規定分配課稅權。另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該不動產是由企業所有或係與專業人士執行業務相關之不動產,仍應優先適用不動產所得之規範,而非營業利潤的規範。
- 股利、利息及權利金
原則上,所得來源地及受益人居住地領域,均得就股利、利息或權利金所得課稅,亦即台灣及新加坡皆得就該等所得課稅。然而,來源地領域得扣繳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稅率,以10%之上限為原則。
舉例而言,若新加坡公司發放股利予台灣股東,則新加坡及台灣均得就該筆股利課稅,惟新加坡就該筆股利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該筆股利總額之10%。
- 資本利得
因處分資產所生的利得,主要依資產類型分配課稅權,依新協定之規定,可概分為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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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處分他方領域不動產相關之利得,包括直接處分不動產,或處分價值超過50%來自不動產之公司股份或權益,原則上由不動產所在地領域課稅。
- 處分企業設於他方領域從事營業之固定營業場所(如分公司或辦公室)的動產所產生的利得,則由該固定場所所在地領域課稅。
- 居住者轉讓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船舶或航空器,或附屬於該等船舶或航空器營運之動產而取得之利得,由居住地領域課稅。
- 至於其他資產之處分利得,則由轉讓人之居住地領域課稅。
雙重課稅之消除:扣抵機制
確認所得來源地與受益人居住地間之課稅權分配後,為避免同一所得於兩地被重複課稅,如納稅人已於所得來源地繳納之稅額,原則上居住地領域應予以扣抵。
在舊協定規範下,若納稅人在來源地享有租稅優惠,居住地領域通常仍「視同」納稅人已按法定稅率全額繳納,並准予在不超過其於居住地領域就該所得應納稅額之範圍內進行抵免;新協定則調整為原則上以納稅人在來源地「實際」繳納的稅額作為可以扣抵的金額,使扣抵機制更趨嚴謹。對於此調整,新協定設有3年緩衝期間,使納稅人在適用稅務優惠的情形下,仍得於不超過其應納稅額之範圍內,以法定稅額作為扣抵金額。
協定利益之適用限制
為防止濫用,新協定明定若安排或交易主要目的之一在於取得協定利益,則可能被排除適用,以避免納稅人透過調整交易架構等安排實質降低稅負。
此外,如來源地領域依新協定規定應提供較低稅率或免稅優惠,然而受益人居住地僅就實際匯入居住地的部分課稅,而非對所得全額課稅,則稅務優惠亦只適用於實際匯入或於居住地收受之所得;換言之,若所得未實際匯回居住地或並非在居住地收受,則可能無法適用較低稅率或免稅優惠。
結語
整體而言,新協定在課稅權分配、雙重課稅消除機制及協定利益適用條件等方面,均有一定程度之調整。建議於進行跨境規劃時,將新協定之相關規範納入整體考量,以確保既有或未來之跨境投資架構及交易安排能符合新協定之適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