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空手道國手文姿云,以出色成績與清新形象廣受喜愛,五年前,她與前經紀公司因合約終止、贊助款分成與肖像使用等問題發生爭議,並對薄公堂,引起體壇與法律界的高度關注。
本文以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89號民事判決,原告文姿云對前經紀公司請求排除人格權侵害等事件,檢視運動員發生的三大法律爭點:經紀合約之終止與法律依據、運動員之贊助與代言實務、名譽權與肖像權的界線與保護,並比較運動員與演藝人員在類似爭議中的異同。
案件背景
文姿云與弘特舞蹈演藝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弘特公司)於2015年5月15日簽訂「專任委託契約書」,委託弘特公司在台協助洽商活動品牌露出機會及運動員贊助事宜。嗣雙方因合作理念漸趨不同,信賴基礎動搖,文姿云為專心準備賽事,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發函終止合約(2020年4月24日送達)。弘特公司則主張該終止不生法律效力。
文姿云嗣於2020年間於臺北地方法院對弘特公司及其負責人張詩宏(下稱經紀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雙方間之經紀合約關係已不存在,並要求支付積欠的贊助款及授權費用分成新台幣(下同)36萬餘元,及要求經紀人刪除其個人臉書簡介「空手道文姿云經紀人」之言論,並就經紀人在其臉書貼文及擅自使用其照片推銷運動課程,主張侵害名譽權、肖像權而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及刊登道歉啟事。弘特公司則反訴請求文姿云賠償200多萬元。
法院判決
臺北地方法院在2021年9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主要結論如下:
- 確認經紀合約已合法終止;
- 弘特公司應給付贊助款及授權費用分成;
- 經紀人須刪除臉書帳號個人簡介中「空手道文姿云經紀人」之言論;
- 駁回文姿云名譽權、肖像權損害賠償請求;
- 駁回弘特公司反訴請求。
(按: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故該一審判決已確定)
法律觀察與啟示
從本件判決,本文想扼要分享經紀合約之終止與法律依據、運動員之贊助與代言實務、以及名譽權與肖像權的界線與保護等三個觀察。就經紀合約之終止與法律依據部分:運動員經紀合約的性質與終止權
本件雙方簽訂的「專任委託契約書」,係約定文姿云委託弘特公司代為處理洽商品牌活動及運動員贊助等事務,由弘特公司代理接洽、媒介、管理各項相關工作,並就上開事務收益按比例抽傭或請求償還費用。法院認定該契約是具有勞務給付性質之契約,屬類似委任性質之勞務給付契約,應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因此,依據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法院認為在雙方信賴關係已動搖的情況下,無強求繼續維持關係之必要,故依上開法律規定可合法終止經紀合約。
以上關於運動員與經紀公司的經紀合約性質,法院認定是「類似委任性質之勞務給付契約,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這意味著此契約係以雙方信賴關係為基礎,在信賴關係破裂時可以隨時終止合作(按:仍須注意合約內是否有關於違約金或賠償條款約定,以及終止損害賠償風險)。前述認定與目前常見演藝人員與經紀公司簽署的演藝經紀合約,於認定契約性質及合約終止依據,極為相似。
(續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