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從法律資料庫著作權案,思考AI抗辯之適用可能

A法律資料庫旗下員工因使用六支爬蟲程式,於民國107年至108年間接續至B法律資料庫自動複製並下載上萬筆法規沿革、法規內容及法規附件之電磁紀錄,作為A法律資料庫內容,經新北地方法院於1146月判決認定A法律資料庫之負責人與員工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罪,以及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判決一出引起法律界與科技產業高度討論。

判決認定B法律資料庫擁有編輯著作之著作權,否定A法律資料庫合理使用之抗辯,再舉出20252月美國聯邦法院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一案(Ross Intelligence未經Reuters同意,使用Reuters旗下之Westlaw資料庫內容用作AI訓練與學習,經認定不屬於合理使用),並於判決理由中再以「參照本案犯罪事實,不是任何取得資料的行為,都可藉『用來訓練AIAI學習』作為藉口來逃避法律的規定與制裁」,進一步認定本案事實與生成式AI訓練無關,而是直接以他人著作充為自己資料庫內容之用,情節更較用作生成式AI訓練直接且重大。

值得留意的是,本案事實與生成式AI模型訓練與學習,顯然無關,判決縱已明確駁斥A法律資料庫合理使用之抗辯,仍引述近期美國與資料庫內容使用相類似之著作權侵害案例,除舉「輕」(以他人資料庫內容用作AI訓練)以明「重」(直接作為資料庫內容)確立本案非屬合理使用,也是我國首則有明確論及AI訓練與合理使用適用之判決。「用來訓練AIAI學習不是藉口」乃出自本案判決之筆,不僅強化A法律資料庫行為具有可非難性,亦可能影響往後使用他人著作用以AI訓練之個案,但具體如何判斷?鑑於本案無涉AI學習利用,判決尚無從細緻回應。又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一案,美國聯邦法院就「著作使用的目的和性質」與「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合理使用判斷因素,均偏向有利於著作權人之認定,且最終分析上此二因素採認的權重亦最重,進而確立非屬合理使用,是否也可能影響未來我國在類似個案上對合理使用各項因素權重之採認?

生成式AI訓練資料不乏已為公共財、或可透過合法授權管道取得者,但難免有其極限,且亦存在獨佔資料之人限制資料使用或授權之困境。應促進AI技術快速發展?還是維繫著作權人之利益?迄今仍是一道未決的難題。美國著作權局於20255月發布之《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3: Generative AI Training》(pre-publication version)報告中,已楬櫫「為維護公眾利益,需要在允許技術創新蓬勃發展與維持創意的繁榮發展之間達成有效平衡」的立場。隨著A法律資料庫表態將提出上訴,該案之發展必將牽動我國科技業的目光,而外於本案事實之外,AI技術發展與著作權合理使用之間是否以及如何共存?各國都在屏息以待。

如果您有任何需求,請留言給我們,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星號 (*) 必須填寫

從法律資料庫著作權案,思考AI抗辯之適用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