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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廠輸出技術到中國大陸的我國技術合作管制規範

在美中持續對峙下,美系與非美系供應鏈加速分立,使得過去擅長左右逢源的台灣廠商,也不得不配合客戶的要求與兩大市場在地化製造的趨勢,將資金與技術轉移並配置到不同區域。其中,針對台灣廠商強化布局中國市場的非美供應鏈,相對於較為人知的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下稱「投審司」)對大陸「投資」的許可管制,「技術」輸出的許可管制則易被忽略而不慎觸法。本文將簡要介紹2020年底修正後的投審司「對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下稱「技術合作」)規範重點,幫助了解對大陸技術輸出的可能雷區。

什麼是對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

首先,「對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是指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將「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給中國大陸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其次,關於涵蓋的技術範圍,除了被列入「大陸投資負面表列」禁止類項目而為法令明確禁止對大陸投資或技術合作、即便提出申請也不會被許可者外,一般類項目不論轉讓或授權金額大小都必須事前向投審司申請許可。其中,「專門技術」是指與特定產業的研發或創新技術相關的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具有資訊秘密性、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且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換言之,技術合作的管制範圍非常大,甚至包括know-how、營業秘密等沒有具體權利外觀且難以定義具體內容的類型。

此外,即使透過境外公司進行技術合作,若其技術是由台灣公司或個人移轉過去,且全部台灣籍股東對該境外公司具有控制力(例如持股過半或董事席次過半),則同時擔任該境外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10%的台灣公司或個人,仍需事前向投審司申請。

審查重點

投審司主要針對技術轉讓或授權的影響進行審查,包括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的影響、研發創新布局、是否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等,並會同步送請各相關機關審查,例如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產業技術司、陸委會、國安局等,且若有特殊必要時,例如轉讓或授權價值超過5千萬美元、屬於IC產業關鍵技術或異常案件,有可能需提報每月1次的投資審議會審查。

不需申請的例外情形

並非所有技術合作都需申請。其一是若台灣母公司設立大陸子公司時,投審司的投資審查已有涵蓋技術層面,則不必額外申請技術合作,但不包括台灣母公司取得投資許可後又將技術轉讓或授權給大陸子公司的情形

其二是投審司所訂以下5屬於業者正常運營模式及集團內分工情況若不涉及實質性技術外流,則不必申請:

  1. 台灣業者依據大陸業者所提供之規格設計、製造,完成後大陸業者最終獲得係一商品及一般商業行為之服務提供下之輔助行為
  2. 台灣業者依據與大陸業者簽訂的產品開發合約,進行產品設計及附隨之輔助行為(例如背景知識產權之授權),倘中國大陸業者無實質參與至產品的設計及相關研發流程
  3. 台灣業者為音樂作品、影劇作品、書籍作品、電玩遊戲等之產品出版商,提供數位化之音樂作品、影劇作品、書籍作品、電玩遊戲等產品授權在大陸業者所屬網站平台提供下載收費,授權著作權予大陸平台業者,為該行業營運模式,不涉及著作權實質授權或移轉。
  4. 大陸子公司受台灣母公司委託研發服務,台灣母公司為此授權若干技術予大陸子公司,大陸子公司開發成果歸台灣母公司原始取得
  5. 大陸子公司為台灣母公司提供維修等售後服務予大陸客戶,母公司為此授權大陸子公司使用若干技術。

小結

未經許可從事一般類項目技術合作,可處新臺幣5~2,500萬元罰鍰,若係從事禁止類項目,除罰鍰外,行為人更可能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台灣廠商規劃輸出技術到中國大陸時應仔細評估,確保符合投審司關於技術轉讓及技術授權的相關許可規範,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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