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线上股东会之实施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宣布于5月15日起至5月28日提升双北市疫情警戒标准至第三级阶段,考量股东现场出席股东会将有更多防疫措施必须遵守,金管会5月16日再次提醒,建议投资人多多使用电子投票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以实际行动合作团结抗疫,以利上市柜及兴柜公司股东会顺利召开,俾兼顾防范疫情并维护股东参与会议之权利。

其实,在第三级阶段宣告后,坊间即有传来让上市柜公司召开线上股东会以避免群聚的呼声。然而,我国公司法仅开放非公开发行公司得根据公司法第172条之2第1项规定,于章程订明股东会得以视讯会议方式进行,让股东得以全部或部份线上参与的方式,进行股东会;至于公开发行公司,考量股东人数众多,且线上会议还有股东身分认证、视讯断讯之处理、同步计票技术之可行性等相关疑虑,我国公司法于民国107年修订时,已明文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含上市柜公司)不得以视讯会议方式召开股东会,因此,金管会嗣后也对外说明,我国公开发行公司无法采用线上股东会。

比较国外法例,美国因幅员广大,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前即有线上股东会之相关发展,后因疫情而使得线上股东会机制于西元2020年被广泛采纳,而开始累积形成最佳实务(best practice),并以「尽量重现实体股东会中相互讨论之会议效果」为目标。

首先,因线上股东会系以科技方式进行,将使用网路连线,则公司应备置相关软硬设施,使股东得以安全连线而无资安疑虑,不会因参与线上股东会而有面临个资外泄的风险。另外,公司亦应规划替代方案,以在原先使用之软硬体临时无法发挥作用时,能够迅速提供股东其他参与方式。

再者,公司对于线上股东之报到,需设置一定身分验证机制,确保参与者为公司股东,以符合公司法上之股东会出席及决议门槛要求,避免股东会决议产生未达出席门槛或未达表决门槛而未通过的问题。

另外,线上股东会在进行时,不能仅有公司单方面进行议程,使股东沦为单方面的在线观看者,因此公司所选择进行线上股东会的软体,应设置股东之发言机制,使股东能够与公司人员进行互动问答。但另一方面,为避免股东踊跃在线上发言延宕议事进行,美国实务有在线上股东会进行前,设定一定提问期间,由股东提出问题,再由公司汇整后,一并于线上股东会进行时回答,只是公司需为此投注额外人力办理相关作业,且如何在充分回应股东问题及流畅进行股东会议程间求取平衡,将必须依个案状况进行安排,

我国受限于公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现阶段不能采线上股东会,但新冠疫情的存在已经改变了全世界的日常运作,再加上科技日渐发达,也希望相关主管机关可以超前部署,借镜美国经验,思考公开发行公司线上股东会的可能性,符合世界潮流,并维护股东安全参与会议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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