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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争夺第一战场 从泰山案看定暂时状态假处分

近来老牌食品大厂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山」)之经营权争夺(下称「泰山案」)涉及诉讼、非讼诸多议题,本文聚焦将于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下称「商业法院」)审理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并藉由泰山案之定暂时状态假处分裁定内容观察商业法院发展近况。

依照商业法院统计资料可知,自111年至112年第二季商业法庭总计裁定27件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事件,其中泰山案已知至少贡献6件,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已成为经营权争夺一大战场,而声请标的从禁止执行董事会决议至禁止于特定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包罗万象,然万变不离其宗,商业定暂时状态假处分案件的审理实有共通脉络。

商业法院于审理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声请时,将审视「争执法律关系」、以及「保全必要性」,其中就保全必要性,法院必须依照商业事件审理细则第36条审酌「将来胜诉可能性」、「准驳对于声请人或相对人是否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害」、「对两造现在及继续损害之可能性与程度」、「对公众利益之影响」。

观诸商业法院于泰山案之裁定内容可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1. 关于胜诉可能性,由于商业事件审理法第64条未若民事诉讼法得以担保金补充释明,因此商业法院仅能藉由声请人之主张、证据认定是否已达「充分释明」之程度,无从以担保补充释明不足,因此能否在短暂的审理期间中提出足够证物充分释明尤为重要。此外,近期商业法院裁准定暂时状态假处分者,仍要求声请人供担保,未来是否因应不同案件类型而酌定无庸供担保,亦待观察。
  2. 除对两造之损害外,亦须衡量对公众利益之影响,对此法院除考量常见之公司整体利益、全体股东权益外,考量之因素亦趋多元,商业法院便曾于光洋科经营权争夺案之110年度商暂字第8号裁定,以光洋科于半导体产业供应链中占据一定影响力为由,认定驳回声请将对我国半导体产业发展造成难以回复之损害,最终裁定准许。
  3. 若争议仅会造成金钱损害,法院将权衡两造可能损失之金额为认定,然倘涉及股东于特定时间点之权利义务行使,如股东常会之提案权、表决权等,商业法院不乏有认为此类权利遭剥夺后将难以回复,而采有利于股东之认定,如112年度商暂字第4号裁定。
  4. 纵使定暂时状态假处分标的决议已经开始执行(如112年度商暂字第12号裁定泰山已开始执行董事会决议),商业法院并未骤认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不具实益,反而据以认定该案具有急迫性,并准许定暂时状态假处分,进而让该纷争得以暂歇。

经营权争夺造成公司内部冲突,绝非任何人所乐见,然而商业脉动瞬息万变,对于公司营运方向不一致的情况时有所闻,倘若无法即时妥适处置,恐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商业事件审理法已实施两周年,单就审理定暂时状态假处分而论,其审理更为迅速,而即时展现法院心证,此趋势对于经营权争夺案件有一定影响力,商业法院中定暂时状态假处分案件之发展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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