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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线消息何时算「明确」-日月光案

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内线交易罪,实务上争议最多的,莫过于内线消息何时算「明确」。主管机关虽于「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第五项及第六项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管理办法」第5条明定:「前三条所定消息之成立时点,为事实发生日、协议日、签约日、付款日、委托日、成交日、过户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依具体事证可得明确之日,以日期在前者为准」,想要厘清消息明确(成立)的时点,然却使得此一构成要件更不明确。

以日月光案为例,检察官认为:民国10487日,日月光公司董事长及财务长签署公开收购硅品公司签呈,收购价格为每股45元,此时重大消息已明确,日月光公司其后于1048211635分在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告,该公司内部人于10487日获悉消息起至1048221035分期间,交易硅品公司股票,即触犯内线交易罪。

一审刑事法院则认为:「本次收购需符合我国及美国相关法令规范,而日月光公司于本次收购案件中即面临美国与我国上开法令不一致、寻找委任机构之问题,又该等问题如未解决可能将使本次收购案因违反台湾或美国法令而无法执行。本次收购案之重大消息应直至104821日清晨日月光公司确认上开二难题应无疑问后,始至明确。」(高雄地院106年度金诉字第9号刑事判决)

然于民事求偿案件,法院则采用检察官的见解,认日月光公司于10487日董事长及财务长签署公开收购硅品公司签呈时,消息已臻明确(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110年度商诉字第1号民事判决),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显然不同调。

内线消息何时算「明确」,类似光谱的两端,一端是白,一端是深红,由浅至深,何时算正红色,可能大家会有不同的看法,一切依个案情节而定。以法律规范目的而言,如果该消息的形成是一个渐进阶段,消息成为确定事实的盖然率高,足以影响投资大众购买股票的意愿,很可能就会被认定消息明确。

另附上最高法院106年度1503号判决供参:「有关内线交易之重大消息于达到最后依法应公开或适合公开阶段前,往往须经一连串处理程序或时间上之发展,之后该消息所涵盖之内容或所指之事件才成为事实,其发展及经过情形因具体个案不同而异。故于有多种时点存在时,认定重大消息成立之时点,自应参酌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第四项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管理办法等规范之基准,综合相关事件之发生经过及其结果,为客观上之整体观察,以判断何者系某特定时间内必成为事实,资为该消息是否已然明确重大(成立)之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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