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跟紧各国脚步,我国政院积极筹画人工智慧专法草案

近年来,ChatGPT等人工智慧(AI)相关应用掀起全球热潮,但同时,关于该等应用所带来的侵权、造假、影响伦理道德、经济及国安等潜在风险、质疑也日益增加,欧盟、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持续针对政府是否介入监管、及如何监管进行讨论。

回到我国,我国立法委员、台湾民众党党团、财团法人人工智慧法律国际研究基金会自108年起也有就AI监管议题,陆续提出不同版本的基本法草案:

 

表一、我国立法委员及业界AI相关基本法草案汇整表

时间

内容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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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员许毓仁等21人拟具「人工智慧发展基本法」草案

提案字号:院总第1021号委员提案第23371
资料来源:立法院第届第7会期第 14 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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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员郑丽文等20人拟具「人工智慧发展基本法」草案

提案字号:院总第1021号委员提案第24935
资料来源:立法院第10届第2会期第1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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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台湾民众党党团拟具「人工智慧发展法」草案

提案字号:院总第1021 号委员提案第28966
资料来源:立法院第10届第6会期第2次会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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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人工智慧法律国际研究基金会亦发表「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刍议)

资料来源:2023《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刍议)》发表说明会

 

而在行政院今(112)4月初所定的「台湾 AI 行动计画 2.02023-2026」,亦着AI伦理与法制,并将推动AI 法制、成立 AI 产品/系统评测中心、订立与国际介接的 AI 规范与标准列为重点工作。

其中,AI 法制之推动包括通用领域(如AI 基本法及相关指引、规范)及个别领域如医疗、交通、金融等 前者由国科会、数位部,后者则由卫福部、交通部、金管会等部会负责。另外,针对另外两项重点工作则由数位部主责,相关部会协助。

关于行政院版本人工基本法草案(下称政院版本草案),行政院副院长郑文灿在今年81日表示,基于AI技术发展太快、应用领域太广,原定9月完成AI基本法草案的时程将后稍稍延后。

不过,观察行政院副院长及各部会受访及发言内容,可知政院版本草案除有参酌欧盟、德国、加拿大、韩国及日本等国外相关法制及征集产学界专家意见外,行政院也已召集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国科会)、数位发展部(数位部)等单位进行跨部会协调、交换意见,内容涵盖AI法律名词定义、隐私保护、资料治理、AI风险管控、AI伦理原则规范、产业推动,以及AI应用遵法与合法性共七大面向。

如将此七大面向比对我国立法委员及业界所提草案之特点(请参见表二),可以发现二者均有针对AI伦理、产业发展推动、隐私及个人资料、风险管制议题加以规范,至于表二之「强调社会公平与弱势保障」、「建立完善的人工智慧监理沙盒」是否有一并纳入政院版本草案可能需待其公布后方能确认。

 

表二、我国立法委员及业界关于AI相关基本法草案特色

(资料来源:法务部「为因应金融业导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科技
(例:ChatGPT)如何跨部会强化数位基础建设、扩展金融科技监理路径与完善资安法规,
以加速我国金融科技发展」专题报告)

特色

说明

AI伦理原则法制化

明定AI之研发及利用,应以人为本,并以普惠人民及永续发展为目标,并建立审查机制

以国家高度主导之产业发展策略

应以跨领域或国际合作之方式,落实人才培育、建立基础设施及推动产学合作等人工智慧发展之主要政策,及结合财税及金融优惠制度

强调社会公平与弱势保障

衡酌AI可能对劳动市场的冲击,落实对于需要协助族群、劳工权益、及公平交易秩序之保护,并建立必要之救济、补偿及保险制度

重视隐私及个人资料保护

为维护人民隐私权益,应对AI开发与应用所需之资料搜集、处理及利用,建立必要的保护、监督及审查机制

建立完善的人工智慧监理沙盒

应设置创新实验环境,提供相关研发与利用之安全场域及实验空间,以妥善评估创新技术之潜在效益与风险

AI产品或服务之风险高低区分管制严宽

应建立AI研发及利用之风险评估及监管机制,并依风险高低与程度进行适当管制,以衡平科技带来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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