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我国虚拟资产法制发展的下一步

2022年国际间连续发生稳定币崩跌与虚拟资产交易所破产事件,引发各个司法管辖扩大虚拟资产监管范围。在此国际监管浪潮下,日前行政院表明拟由金管会担任具金融投资或支付性质之虚拟资产平台的主管机关,金管会表示将会朝「客户资产与平台资产分离」、「商品上下架审查」、「投资人保护」三大方向研拟监理规范。金管会在2023330日发布正式新闻稿,主要的三大面向为:第一、订定「管理虚拟资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VASP)指导原则」;第二、推动VASP相关协会等组织订定自律规范;第三、未来将与其他部会共同协力。其中金管会对平台业者的指导原则预计于2023年第三季订出,该指导原则九大重点包含,业者资讯揭露、商品上下架审查程序、客户与平台业者资产分离保管、交易公正与透明度、洗钱防制、客户权益保护、资讯安全、营运系统与冷热钱包管理、机构查核等,金管会并指出该指导原则将参考国际监理趋势,以利业者据以遵循,加强对客户的保护机制,提升交易透明度,并持续落实洗钱防制的执行。

从金管会此次说明,有四大特点:第一、整体观察主管机关着重虚拟资产平台业者为监管主体,监管交易业务与托管业务;第二、仍是基于洗钱防制监管框架下监管虚拟资产平台业者;第三、VASP自律规范以大型虚拟资产平台业者带领小型业者,引导业者强化内控机制与提升客户权益保障;第四、首次开启横向组织共同协力。

但是,目前至少存有四大疑问:第一、监管主体尚未确定,仅限于洗防范围,且虚拟资产监管范围也未说明,如何适用法规将产生更多疑义,如NFT可能不在此次监管范围,将有监管套利之虞;第二、关于虚拟通货平台业者可否发行虚拟通货,发行哪种类型虚拟通货,现行法除了证券型虚拟通货已有发行管理办法外,其他种类尚缺乏适用发行人规范及市场参与者不正当行为等规范,即使是证券型虚拟通货,亦未清楚说明如何适用我国证券交易法规范;第三、交易业务、托管业务或其他衍生业务无明确监管方式,只说明资产分离和保管,方式仅是法币存在银行信托帐户,虚币放冷钱包,但如何适用现有信托法规、完善客户资产保护与冷钱包存储安全管理问题等,未见说明监管机制;第四、对虚拟通货平台业者监督力道薄弱且名不正言不顺,例如资讯揭露、商品审查、客户资格条件等均由业者自行决定(自律规范),各家业者依其规模大小、内控标准与技术提供不一等,如何解决监理落差将是难题,且金管会仍强调仅「指导」而非纳管虚拟资产,行政指导非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又如何能实现虚拟资产监管的有效性。以上四大疑问,或许不限于此,但应是我国当前发展虚拟资产法制亟需先厘清的议题与挑战。

观察国际间对虚拟资产法制规范与监管类型,规范方式可区分为专法规范、增修现有法制规范,与洗钱防制与打击资恐方式规范三大类型。监管程度则是以支付监管为主、以证券监管为主,与以国家法定货币监管为主。检视我国现行法似倾向从洗钱防制与打击资恐方式规范,并且以证券法监管为主。因此,与我国最相似的应属香港的立法结构。然而,香港不仅规范证券型虚拟资产,对于非证券类型虚拟资产的相关法制持续增修,20227月通过「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引进营业牌照许可制,依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将于202361日起开放虚拟资产交易所(非证券类型)牌照制度,香港证监会提供1年过渡期等。

因此,我国对于证券类型虚拟资产规范不明确,而对于非证券类型的法律适用与监管这部分,已是现行法所缺漏的一大部分,需要加快脚步因应。纵使未来不采用香港立法体制,国际间陆续公布虚拟资产专法架构或公众咨询文件等,如欧盟(Market in Crypto-assets, MiCA)、美国虚拟资产监管法案「Lummis-Gillibrand 负责任金融创新法案」(Lummis-Gillibrand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英国财政部对未来金融服务监管框架对虚拟资产进行公众征询文件(Future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Regime for Cryptoassets Consultation and Call for Evidence)、韩国「虚拟资产基本法」(Digital Asset Basic Act, DABA)、「虚拟资产用户保护法」(Virtual Asset User Protection Act)等,皆可成为我国制定相关法规的借镜对象,裨利接轨国际规范。笔者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应积极筹划着手立法,将法所明显缺漏的部分尽快填补为佳,以确实保护虚拟资产消费者(使用者)、业者与健全经济秩序。

本文作者为国立中央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专任助理教授)

如果您有任何须求,请留言给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星号 (*) 必须填写

我国虚拟资产法制发展的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