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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提高罚则并设专责主管机关

近年个资外泄事件频传,为促使非公务机关投入人力、技术及成本,落实保护民众个人资料的责任,并希冀为相关执法机关打击诈欺相关政策推动提供助力,立法院于2023516日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下称「个资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此次修正包含两大重点:一、提高非公务机关未善尽安全维护义务之罚则;二、指定「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为个资法之专责主管机关。

修正个资法第48条非公务机关违反安全维护义务之裁罚方式及金额。旧法之规定为先由行政机关命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得按次处新台币(下同)2万元至20万元之罚锾。新法规定则是行政机关发现非公务机关有违反上开义务时,得径行开罚,同时命其改正,而非待届期未改正方始开罚,并提高罚锾上限,处2万元至200万元;届期未改正或情节重大者,罚锾则可提高至15万元至1500万元。

另外,个资法原并无设置单一专责主管机关,个资法之执行系依据非公务机关之事业性质,由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各县市政府分散式管理,并由国家发展委员会担任个资法解释机关。新法则增订第1条之1规定,将由「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作为未来个资法下之专责主管机关,自其成立之日起,整合目前分属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地方政府及国家发展委员会的权责。

宪法法庭于20228月作成之111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曾认定个资法欠缺个人资料保护之独立监督机制,对个人资讯隐私权之保障不足,而有违宪之虞,并要求于该判决宣示之日起3年内,建立相关法制,以完足宪法第22条对人民资讯隐私权之保障。新设之「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将旧法之「分散式」监管改为「专责式」监管,除落实上开宪法法庭判决之要求外,同时也吻合欧洲、日本、韩国等国际趋势。

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将为行政院下辖的独立机关,据报导,依据行政院的规划,行政院将在20238月设立筹备处,筹备处之主要任务为订定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组织法,以及进行个资法第二阶段修法,以强化公务机关的个人资料保护。目前「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则待组织法研议完成后,预计明年送交立法院审查,如顺利获立法院审查通过,最快预计明年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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