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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蓝图3.0:ESG资讯之重大性

20208月公布之「公司治理3.0-永续发展蓝图」中,金管会拟将现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更名为永续报告书,并参酌TCFD建议及SASB准则强化其中之揭露内容,更将扩大永续报告书编制之公司范围,及于实收资本额新台币20亿元以上未满50亿元之上市柜公司。

嗣为配合推动公司治理蓝图3.0、参酌2020年亚洲公司治理报告建议事项,以及为接轨国际规范,强化公司推动永续发展执行情形及资通安全风险管理等资讯揭露透明度等考量,而于202111月修正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以下简称「年报记载准则」),其中除强化关于董事会职能、功能性委员会及签证会计师公费等公司治理资讯之揭露,并规范资通安全管理资讯之揭露,就环境与社会资讯之相关,亦有所修正,对于上市柜公司关于ESG资讯之揭露,提出进一步指引,不可不知。

事实上,我国早于2010年,即由证交所与柜买中心发布「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与「上市上柜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实务守则」,并于2014年因食品与公安等议题,由证交所与柜买中心发布上市(柜)公司编制与申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作业办法,要求食品工业、化学工业及金融保险业者、餐饮收入占年度营业收入50%以上之公司,以及实收资本达新台币50亿元以上之公司,应依GRI发布之GRI准则、行业揭露及依行业特性参采其他适用之准则,揭露公司所鉴别之经济、环境及社会重大主题、管理方针、揭露项目及其报导要求,并为此订定相关绩效指标。此等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书,因系证交所及柜买中心要求编制,此二交易所之营业细则及业务规则并未就该等报告之不实,设有罚则,因此纯就法律效果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书所生之效力,相对有限。

然而,金管会于2019年修正年报记载准则时,增列附表二之二之二,要求上市柜公司就履行社会责任情形及与上市上柜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实务守则差异情形及原因,进行揭露。由其中要求公司说明其「是否参考国际通用之报告书编制准则或指引,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等揭露公司非财务资讯之报告书?前揭报告书是否取得第三方验证单位之确信或保证意见?」,可知年报记载准则已藉由附表二之二之二,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与年报相连结,如此将使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内容之不实,可能构成年报记载准则之违反,使金管会得以根据证交法第178条第1项第4款之规定,课处罚锾。

附表二之二之二并要求上市柜公司说明,其「是否依重大性原则,进行与公司营运相关之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议题之风险评估,并订定相关风险管理政策或策略」,金管会并特别指明,上开要求之「重大性原则」,系指「有关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议题对公司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影响者」,明文将欧盟之双重重大性概念,予以纳入。

202111月之年报记载准则修正,除依循公司治理蓝图3.0之规划,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更名为永续报告书,对于上开设计,未有实质改变。尽管如此,本次修正详列上市柜公司在揭露附表二之二之二各事项的执行状况时,应予说明之事项,而非交由各公司自由发挥,应可促使揭露内容之趋同,增加不同公司间之资讯可比较性。年报记载准嗣后于202211月再次修正,除充实附表二之二之二内容,并要求年报应揭露气候相关资讯。此等特定资讯揭露内容之作法,初期将增加上市柜公司之调适成本,应即早因应准备,而年报记载准则对于附表二之二之二的修正,是否将增加上市柜公司对于永续报告书内容不实之民刑事法律责任风险,亦值得继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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