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国安层级的保障与风险

 

为加强防堵经济间谍,我国行政院于1112月公告《国家安全法》修法草案(简称「国安法」),将部分营业秘密犯罪层升为国安问题处理,并藉此建构营业秘密罪刑责管制之四种层级。此项修法于同年6月立法院三读通过,施行日期虽将由行政院再行订定,然各部会已开始陆续公布相关子法草案。

原有营业秘密罪之规范

前述国安法修正以前,营业秘密原即有营业秘密法施予刑罚保护,凡擅自重制、以不正方法取得、未经授权或逾越授权范围重制或使用等行为,皆可能面对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新台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之罚金。除此之外,相同行为倘被认定有域外使用意图者,所面临之刑责将提升至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新台币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之罚金。

升级至国安层级之国家核心关键技术

考量经济发展与产业竞争力亦涉国家安全,此次国安法修法,订定营业秘密相关犯罪行为,如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者,将被视为国安层级问题,纳入国安法予以处罚,刑责提升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之罚金。此外,就「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保护,国安法更订定,如营业秘密相关犯罪行为,系「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所为,则将施以最高层级之处罚,刑责骤升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之罚金。

营业秘密犯罪之四种刑责管制

综合此次国安法之修正,以及原有营业秘密法之规范,营业秘密相关犯罪之刑责管制,已自原有之两阶层体系,升级为四阶层,并因兼以国安角度评价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者,故刑度亦巨幅提升。而此刑责之风险,不仅自然人须慎行,法人亦须加强其内部管理与法令遵循,因营业秘密法第13-4条与此次修正之国安法第8条第7项,皆课予法人监督、防止员工触犯营业秘密相关犯罪之责任,除非法人已尽力防止,否则亦有遭科处罚金之风险。

业界回应

何谓「国家核心关键技术」?

「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范围与认定方式,牵动此次修法众多条文之运作,系业界最关切之基础问题。然1116月三读通过之国安法,系以「将重大损害国家安全、产业竞争力或经济发展」、「可促使我国产生领导型技术或大幅提升重要产业竞争力」等抽象方式描述「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即令1111230日国科会尚有预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办法」草案,然其中亦主要规范「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审议会」之设置与运作方式,尚未及于「国家核心关键技术」更具体之范围。由于上开内容为此次修法之核心,影响偌大,是以全国工业总会于国安法三读通过后,即呼吁上开事项应与业界充分沟通,并建立可受检验之审查机制,避免范围不明确、影响过大问题。

结语

此次修法对于科学园区影响尤深,目前「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认定办法」草案第3条,亦昭示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审议会将由产官学研等共组,力求在「保障我国技术」与「产业利益」间保持平衡,无论企业或园区从业人员,皆应密切注意子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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