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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证据之污染-营业秘密案件

随着时代科技的进步,许多文书资料都已经数位化,数位证据的搜集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重要课题,尤其在营业秘密案件,更显重要。观察近年来法院就营业秘密案件的刑度是越判越重,行政院于20222月公告的国安法草案,甚至将刑度提高到12年!犯罪调查单位对于数位证据处理的态度,是否符合此类重大案件的要求,殊堪质疑。

首先,我们都知道数位证据是由机器所产生,档案之建立、修改都会留下轨迹,但不容否认的,数位证据要变造也并非难事。例如数位证据没有笔迹等类似迹证,难以知道谁是档案真正的建立者,无法排除电脑里面的档案其实是由电脑持有人以外的人所建立。又数位证据是否经过增删修改,或许可以从档案的建立、修改、存取等Metadata资讯查出端倪,但电脑所自动产生的Metadata资讯,亦非不得透过其他软体来变造,如果档案建立时间与案情具有重大关系,可能会影响法院对事情发生经过的判断。此外,数位资料在删除后仍可以轻易回复,且与原有的档案内容没有差别,因之如果是以删除后回复的档案,来指控被告违反营业秘密法第13-1条第1项第3款「持有营业秘密,经营业秘密所有人告知应删除、销毁后,不为删除、销毁或隐匿该营业秘密者」,也是大有问题。

正因为数位证据有以上缺点,刑事局或调查局对于数位证据的搜证均有严格规范。例如:不可以在扣案电脑储存资料、要马上封缄、全程摄影或拍照,然后送实验室制作复本、使用复本进行分析等,以确保数位证据在整个调查过程不受污染,避免影响证据同一性之认定。

可是我们在营业秘密案件看到的真实案例却是,调查人员使用受搜索人的电脑,去下载公司资料库档案,而在前几日,调查人员也曾使用另一位受搜索的人电脑,去连结下载公司资料库档案。如此一来,两位受搜索人的电脑、公司资料库档案,某种程度已经混在一起,无法分辨告诉人指控遭窃取之A档案,究竟是存在哪一个装置里面,也就没有办法辨识哪些人曾经持有A档案。此外,调查人员搜索的过程中,不是没有录影,就是朝着笔电的背面录影,辩护人根本无法了解调查人员对于扣案电脑曾经进行哪些操作;甚至在扣案电脑送实验室鉴识分析前,调查人员就任意开启电脑,读取档案,忽视电磁纪录容易遭破坏之特性。凡此种种,均已违反刑事局或调查局内部搜证规范。

观察实务判决对于数位证据之搜证过程,显少予以着墨,原本期待法院能重视这样的程序瑕疵,排除污染证据之证据能力,为数位证据的搜证程序树立良好典范,但很可惜的,多数判决还是会采用污染的证据来认定被告犯罪。有案例更为离谱,即使是受搜索之被告已将其扣案笔电送鉴定,证明电脑中的档案是搜索当天才建立,其笔电从来没有存取过告诉人控诉之档案的纪录,法院仍未排除该项证据之证据能力。或许正是因为法院对于数位证据的搜证程序没有严格要求,调查人员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忽视内部搜证规范,被告权益荡然无存。

无论是一般证物或数位证物的搜证,相关调查单位均有完整的搜证规范,只是第一线的执法人员能否落实,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能否设身处地认真思考违法搜证对被告权利的影响,都值得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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