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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搜索之违法态样

前言:A公司遭到B公司控诉违反营业秘密,指称A公司利用自B公司离职之员工,窃取营业秘密资讯。A公司因此遭到检调搜索,搜索过程出现许多违法的态样,本篇文章将针对案件中违法搜索之情况,择要论述。

在第一次搜索前,法院驳回检调搜索B公司离职员工之A公司办公室之声请,理由是搜索离职员工之A公司办公室会牵涉到第三人A公司,而并没有足够的事证可以证明有搜索该第三人A公司之必要与急迫。

调查局紧接着提出一则对话纪录,主张C厂商之董事长曾自A公司高层听闻A公司要使用B公司之技术,然而该项对话纪录并非来自于C董事长,仅仅只是一则来自B公司诉讼代理人所转述之消息,而调查局在未经查证消息原始来源之情况下,便直接以该项风闻证据再次向法院声请搜索B公司离职员工之A公司办公室。

对于此种以风闻证据取得搜索票之情况,最高法院曾经表示:「鉴于搜索之发动,关乎侦查作为之方式与走向,法院对于声请机关之请求,宜允尊重,然而仍有一定之限度。所称相当理由,即必须有相当之情资、线报或迹象,作为基础,据此可以合理相信犯罪之人、事、物存在,或然率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既非凭空想象,亦非杯弓蛇影,自须有一定程度之把握。受理声请之公平法院,必须居于中立、客观、超然立场,在打击犯罪及损害人民权益之间,对于声请机关提出之资料,确实审核,善尽把关职责,不能一概准许,沦为检、警之橡皮图章」(参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7号刑事判决)。因此,如遇此种以风闻证据进行搜索之案件,可以质疑搜索票取得之合法性。。

第二次搜索时,法院罕见的限缩了应扣押物的范围,仅限于某项特定之营业秘密资料,或使用该特定营业秘密做成之档案文件,甚至还加注「逾越准予扣押范围,不予准许」等文字。但实际上,调查局执行搜索时,并非限于搜索票所载之特定档案文件,而是以自设之关键字,在A公司伺服器上进行广泛搜寻,将搜寻到的档案全数下载扣押,架空搜索扣押应有法院令状之要求。对于逾越搜索票记载之扣押,均可质疑证据合法性。

另针对调查局在执行搜索时,直接以犯罪嫌疑人之笔电下载A公司伺服器之档案,此将导致笔电之内容遭到污染,无法明确区分哪些档案是犯罪嫌疑人持有之档案,哪些才是调查局从公司伺服器下载的档案。依照最高法院之见解,数位证据即便是复制过程,因仍属人为操作,难免仍有作伪、变造之风险,故应调查原本与复制本之同一性与真实性,确认具同一性与真实性才能作为证据(参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号刑事判决)。据此,下载行为已明显变动犯罪嫌疑人笔电之原有状态,无法确认证物之同一性、真实性,此时应可争执笔电之电磁记录不得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之证据。

执法人员未依搜索票所载内容进行搜索,或是破坏扣案物之原有状态,均非罕见。身为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核执法人员在搜索扣押过程中每一步骤是否合法,才能充分保障被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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