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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大同股东常会的启示

2020年大同公司股东常会的相关争议,尽管已经随着股东临时会之召开而暂时落幕,但对于上市柜公司经营权争夺及股东会实务,仍有诸多宝贵启示。

在该次股东常会中,公司派是以删除表决权的方式,让非公司派掌控的股份不被承认,再辅以选票之不发给,让法院及主管机关无法判定股东会正常进行下的选举结果,为日后诉讼进行准备。以上争议是否有据,固然须由法院判定才有定论,但以现行法院实务而言,此类经营权争议诉讼往往旷日费时,若超过3年仍无法终结,董事任期亦已届满,使得市场派进行诉讼的实效性,大幅降低。

针对公司派的作为,主管机关多管齐下,在公司登记、股务自办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大同公司列为全额交割股。但这些措施并未撼动6月30日的选举结果,例如就公司登记而言,即使主管机关未准许大同公司办理变更,仅是让公司登记维持在改选前,董事会由公司派掌控的状态;全额交割股使得大同股份的流通性降低而对股价有负面影响,究竟是谁受有不利益,亦值玩味。但无论如何,主管机关之作为显示其匡正公司治理的决心,但也凸显出,现行法下主管机关缺乏适切因应手段的困境,不免有过与不及之憾。如何拿捏妥适的介入手段,有赖主管机关智慧。

股务单位也在本次大同股东常会中,再次受到瞩目。其实在过往经营权争议中,已曾见公司派藉由阻碍股东会报到手续等方式,让市场派无法完成投票行为。对此,主管机关是以修正股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标准规范之方式,要求股务人员应确保股东会之顺畅进行。本次金管会决定禁止大同公司股务自办,即是希望藉由股务代理机构之介入,能避免再次发生不发给选票的情况。就此而言,主管机关的应对,与过往处置的逻辑相符。

然而,如果回顾该次股东常会之过程,当时决定删除表决权者,为股东会主席,而根据大同公司当时有效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中规定的主席权限,乃关于会议主持与进行之事项,但如果考量主席于股东会之重要性,亦非无法从中推导出,主席有认定股东投票资格的权限。但无论如何,未来上市柜公司如遇有经营权争夺,都需将股务代理机构纳入考量,以妥善规划。

尽管一般对于大同股东常会,都着眼于公司派6月30日作为对于股东权益的影响,但若综观整个过程,该次股东常会仅是再次凸显,上市柜公司在我国法下,并无太多防御敌意并购之手段。其实公司在此之前,曾经尝试办理私募及现金增资,但因股东会决议未通过或金管会退件等原因而无法完成。市场股东亦非总是公司治理的救赎,其可能别有所图而伤害其他股东甚至是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在鼓励股东应有所作为而积极行动同时,亦应给予经营者相对应的手段以为应对,并辅以适当配套(例如:迅速的司法救济管道),以维护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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