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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goro前研发主管案-新创公司之营业秘密风险

曾在媒体上被誉为Gogoro首席马达大师之林姓主管,自研发、制造Gogoro电动机车之睿能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睿能公司)离职后,借用亲人名义另起炉灶,创立自己的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湛○公司)。然于110820日,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下称新北地检)发布新闻稿,表示检肃黑金一组检察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新北市调查处侦办后,查获湛○公司、林姓主管、及其他8名跳槽员工等违反营业秘密法之事证,因此对湛○公司与上开人等皆提起公诉。

缘起与案况

此案缘自睿能公司发现湛○公司对外宣称之主要服务内容,与睿能公司开发已有小成,但尚未公开之「所罗门平台」功能一致;睿能公司另发现跳槽至湛○公司之8名员工,于离职前曾有对外传送睿能公司营业秘密档案之状况,故睿能公司对湛○公司、林姓主管、其他8名跳槽员工,皆提起侵害营业秘密之刑事告诉。此案侦办过程中,除湛○公司以外,甚至相关人员之住家亦遭检调单位搜索,伺服器之档案、硬碟、随身碟、手机、纸本资料等,亦均遭扣押。

我国营业秘密法之刑责规定

目前我国营业秘密法除有民事赔偿责任之规范,刑事责任亦同明订于13-113-213-4

从法条文字即可知,即令未达到「使用」、「泄漏」他人营业秘密之程度,单纯以窃取、侵占等不正方法「取得」他人营业秘密、或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他人营业秘密,即已是营业秘密法课予刑责之范围,而以现今多数营业秘密以电脑档案形式储存之状况,「复制档案留存」便可能同时构成法条所谓「取得」与「重制」。再者,未删除、销毁他人营业秘密,亦是踩到法条明订之红线区域,而须面临相关刑责,此于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情况,最须警惕。最后,虽非第一线侵害他人营业秘密,但明知该营业秘密来源不法,仍旧进一步取得、使用、泄漏该他人之营业秘密者,或有代表人或员工因执行业务违犯营业秘密法之该公司,法条亦同设刑事处罚,此对于团队合作者、部门主管、以及公司而言,皆须特别留心。

Gogoro前研发主管案之未来

细究新北地检所发布新闻稿,跳槽至湛○公司之其中4名员工,业经新北地检起诉「逾越授权范围而重制、使用营业秘密」,而另外4名跳槽员工,则经新北地检起诉「持有营业秘密应删除而不删除」,此两类型之可能罪责,参照营业秘密法第13-1条规定,皆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之罪。

至于林姓主管部分,因新北地检查知林姓主管已与越南某公司签立协议,意图将睿○公司之营业秘密提供予该越南公司,作为生产制造电动机车马达零组件用途,一旦事涉「域外使用营业秘密」,所面临可能刑责将依营业秘密法第13-2条,转瞬提升至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之罚金。另湛○公司部分亦同遭新北地检依营业秘密法第13-4条,起诉求处前开罪刑之罚金。

凡诉讼者,动辄经年累月,诉讼过程之耗神、诉讼结果之不确定性,造成诉讼当事人坐卧不宁、寝不安席者常有之,对于林姓主管与其他8名跳槽员工而言,此亦恐为渠等未来将面临之压力。

新创公司应具备营业秘密之敏感度

我国营业秘密法除民、刑事责任之规定兼备外,之所以值得吾人特别留心,主要因营业秘密之刑事案件,已是近年来各地检署重点侦办之案型,故具备营业秘密相关风险之敏感度,并且做好通盘检视与应对,对现今新创公司而言,至关重要。

不论是正确理解相关规定之界线,及早做好业务发展、行政管理之适法安排,避免遭控侵害营业秘密;抑或是充分认识营业秘密所有人之权利、义务,据以建置营业秘密保护网,避免公司营业秘密遭泄,此皆是新创公司立基是否稳固之关键,是创业者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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