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让与、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之差异-以全华网为例

全球华人艺术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华网」)林姓负责人自民国100年起,涉嫌利用文化部名义,骗取艺术家在不知情下,于形同「卖身契」之同意书签名。经检调单位积极侦办,终于在1088月以诈欺罪嫌起诉林姓负责人等,但在民事责任部分,至今尚有多位艺术家为本案官司及授权问题所扰。

艺术家与全华网所签订形同「卖身契」之各种版本同意书,无非以「著作权让与」、「授权代理销售」与「专属授权」等方式与艺术家们签约,其中更有同时约定了「著作权让与」、「授权代理销售」与「专属授权」三种方式于同一份契约中(下称系争契约)之情形,且另有对于著作权人之权益相当不平等之约定。著作权人身为权利人,与他人签订契约时应注意对于自己之权利究竟做了什么承诺,避免自己呕心沥血之创作遭人剥夺。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包括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仅著作财产权得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著作人格权不得让与。而让与著作财产权之效果为受让人得依其受让之范围,取得著作财产权,而让与人即著作人,不再享有著作财产权,是以,第三人如要利用著作时,仅须向受让人取得同意即可。再者,著作财产权之让与范围,应依契约文义加以解释,但因契约内容往往系由受让人事先拟定之附合契约,为充分保护著作之人,著作权法规定如有约定不明,推定为未让与,以保护辛苦创作之著作人。

再者,有关著作财产权人授权他人利用著作,在类型上可以分为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人可就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项等内容为约定,如有约定不明,推定为未授权,以保护辛苦创作之著作人。而专属授权系为独占之许诺,著作财产权人不得再就同一内容授权第三人,而非专属授权则得将著作财产权授权多人。因此,如专属授权著作财产权予他人时,原著作权人在专属授权范围内,不得行使著作财产权,专属被授权人会以著作财产权人的地位行使权利。非专属授权者,原著作权人则仍得行使著作财产权。

让与、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之区辨于签署著作权相关契约时至关重要,缔约双方应厘清所欲约定之权利义务关系为何,再依此确认系争契约之性质。

智慧财产法院(现已更名为「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在审酌系争契约条款时,点出以上三者对于著作权人与被授权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之不同,进而认为系争契约前后矛盾,无法并存,致无法理解当事人约定之内容。本件判决中,艺术家虽已于系争契约上签名,惟依民法第98条之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故法院参酌前述「契约约定内容无法并存」的情事,并考量「艺术家签约的动机」以及「艺术家与全华网接触的过程」,认定双方意思表示未合致,契约不成立。

综上,著作财产权人欲让与著作财产权或授权他人利用其著作时,应先了解让与、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之不同,就自身需求选择最妥适的方式,避免签署范围过广形同「卖身契」的契约,对自己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此外,有鉴于三种模式所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当不同,契约中应避免将三者混为一谈,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为双方意思表示不合致,导致契约未成立。

如果您有任何须求,请留言给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星号 (*) 必须填写

让与、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之差异-以全华网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