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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艺人经纪合约之法律保护

艺人经纪合约是一份规范「艺人」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约。此处所称「艺人」,是指演艺娱乐事业的表演者,例如:歌手、演员、模特儿、主持人等,随着科技发展,社群媒体平台之直播主、网红也多纳入艺人行列。而所谓「经纪」事务,泛指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以下以经纪公司称之)为其签约的旗下艺人提供各式演艺娱乐产业所需之训练、规划、开发,及为艺人洽商演艺活动机会、代为签约、安排工作行程、现场执行并协助艺人履行演艺活动,及向厂商收取活动款项、与艺人进行结算分润。

在竞争激烈的演艺圈,新出道艺人除自身应具备才华亮点外,如能找到对的经纪公司愿意提供业界资源、投资培训并为艺人量身规划、包装和行销,其曝光度及成功机率自然相对提高。即使是成名艺人,已有人脉及知名度,专案邀约自动上门,但如果能与具备专业经营能力及国际视野之经纪公司合作,也能让艺人更上一层楼并扩大其事业版图。因此,二者如良驹与伯乐,和则相辅相成。

艺人与经纪公司签署之经纪合约,除一般合约常见条款外,10个重点条款如下:

  1. 专属或非专属经纪。一般常见的「全经纪」通常是专属经纪,艺人在经纪期间内为经纪公司之专属艺人,不得再自己接案或另洽他人为其处理演艺事务。
  2. 经纪期间。通常是35年,若经纪期间过长或可无限期展延或续约,艺人于签约时应特别注意,以免沦为卖身契或奴隶合约。
  3. 经纪地域/演艺活动范围。常见是约定「全球」,也有仅约定特定地区(例如大中华地区)。另外,搭配经纪公司特殊属性,亦有仅以演艺活动项目作为经纪领域划分者,例如电视公司要求在戏剧领域、唱片公司要求在音乐领域中合作。
  4. 经纪之演艺事业范围。通常是约定包括各式演艺事业活动项目,但如果艺人已有自行经营项目或将推出自有品牌事业而可能有抵触者,宜在合约内记载,以杜争议。
  5. 经纪公司之权利义务事项。经纪公司取得艺人之经纪授权,可代为签约洽商、争取工作机会及收取报酬、经纪分成,经纪公司也必须以专业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处理事务。具体规范事项,视双方关系定之,例如新人需要关心经纪公司提供之培训及工作机会与演艺规划;而对成名艺人,可能更看重经纪公司的专业能力及艺人会要求更多参与或主导权。
  6. 艺人之权利义务事项。艺人对于经纪公司洽商安排之演艺活动是否有事先表示同意权利,可思考之。而艺人也必须忠实履行经纪公司为其签订之演出合约、授权经纪公司管理其姓名及肖像等,并必须保持良好形象,不可有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也应避免涉及政治敏感、种族歧视言论,以免影响与合作厂商合约。
  7. 结算与经纪分成。此为经纪合约最重要的商业条款,双方在合作前应审慎讨论并于合约内详予规范,包括分润比例、收入与费用之定义及计算、结算报表内容及提供频率、结算款项支付时间、账簿查核等。一旦发生经纪公司没有按时结算提供报表或账目不清,双方往往失去信赖关系,这也是常见艺人单方终止经纪合约之原因。
  8. 智慧财产权归属约定。近来知名之团名商标权,究是归属经纪公司或艺人所有,屡生争议,又或是对艺人创作之著作权如何归属,此均可透过经纪合约规范之。
  9. 合约终止条款。除一般常见之违约终止外,于演艺娱乐产业特殊情况下,经纪公司或艺人之单方终止合约情况,例如key man条款,当经纪人或公司组织或管理层发生变动时,艺人得单方终止合约,此缘于艺人通常是基于信赖经纪公司内部之特定人或管理层,才与之签约,一旦该特定人或管理层离职或异动,应赋予艺人有终止经纪合约权利;又例如约定在一定期间内未达到一定收入者,艺人可终止合约,以保障艺人现实生计,也可督促经纪公司尽力为艺人谋求工作机会。
  10. 违约金条款。在经纪合约内常见约定艺人于违约或是擅自提前终止合约时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以收吓阻效果。艺人碍于违约金过高,或是可能需负担赔偿责任,往往不敢提前终止合约。双方在议约时,应就违约金约定之合理性及金额,充分协商。若违约金过高,事后发生争议可要求法院酌减,且损害赔偿金额亦可由法院依事证认定之。

关于艺人经纪合约之法律性质,法院通常从个别合约内容及用语判定之,惟以目前常见之经纪合约,多约定艺人委任经纪公司为其提供演艺事业之经营管理、收取报酬收益等约款,故实务见解多认定此合约性质为委任契约、或是类似委任性质之劳务给付契约而类推适用委任之规定。此影响所及,系于双方已无信赖关系时,任一方可依民法第549条第1项规定终止合约。惟个案情形仍应回归合约内容,由法院认定之,不可一概而论。

如果对于娱乐法及相关合约、常见娱乐合约争议、艺人的人格权保护及侵权处理、娱乐产业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及商标课题等,有兴趣进一步了解,欢迎参阅《艺起读法律 娱乐产业二三事》书籍(新学林,202210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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