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疫情三级警戒下之金管会股东常会指引

因应指挥中心于民国(下同)110年5月19日公布提升全国疫情警戒至第3级,同步加严防疫限制,金管会首先于110年5月20日宣布所有公开发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开股东会,嗣后,更于6月29日 对于公开发行公司110年股东常会之召开作出进一步指引,值得关注。

缘因应疫情升温,金管会于5月20日,根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7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1项第6款及第3项规定,报经指挥中心核定,宣布所有公开发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开股东会,且不因此对公开发行公司课处罚锾,但相关期日,如停止过户、股东提案、董监事提名、委托书征求与电子投票等,皆依原订股东会作业时程进行,仅股东会原开会日停止开会,延后至7月1日至8月31日。

主管机关之处置固然系为避免股东常会群聚之风险,但若仔细观察相关规定,金管会所引用之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7条仅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以此限制股东会之召集是否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而未违宪,不无斟酌余地;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1项第6款及第3项规定:「地方主管机关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应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机关(构),采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经各级政府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第一项地方主管机关应采行之措施,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应依指挥官之指示办理」,亦有类似问题,且该条规定严格来说,系由传染病防治法的地方主管机关发动,金管会得否适用,实非无疑。尽管如此,仍有立委引用前述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7条之规定,进一步诉求 暂时放宽视讯条款排除公开发行公司适用的规定,允许今年上市柜、兴柜公司的股东会能以视讯方式召开,避免人群聚集成为防疫破口。

对此,金管会于110年6月29日进一步宣布,符合一定条件之公开发行公司得以视讯辅助之方式召开实体股东常会。根据金管会的规划,公司必须使用集保公司提供的平台,并遵守集保公司后续制订之相关作业指引,且必须:(1) 股东常会无董事监察人选举议案或有董事监察人选举议案,但其候选人人数未超过应选席次;(2)股东常会未有解任董事或监察人议案;且(3) 未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公司,应以委托代办股务机构办理股务事务为限。

关于金管会延期召开股东会之通知,致使公司为因应疫情变化,可能有需重新召开董事会决议变更开会方式或日期等情形,且因公开发行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如重新印制纸本通知,需耗费时间与额外成本,不符节能减碳之精神,且恐于邮务寄送过程中增加染疫风险,故不再要求须寄发明信片或以简便邮件通知各股东,而改以仅要求公司应于公开资讯观测站为重大讯息之公告,并于股东会专区增列股东会相关更新资讯,另鼓励各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及证券商于其网站配合设置专区公告,并透过证券商下单APP、集保e存折推播等管道,使股东能藉由多元化管道得知股东会相关讯息。

关于股东会之进行,在视讯辅助实体股东会部分,金管会指明,欲以视讯方式参与股东会之股东应事先向公司登记,且应同意放弃提出临时动议及原议案修正案,及就此等议案投票表决之权利,并同意放弃参与实体股东会;已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之股东,不得再以视讯方式参与股东会,但仍得出席实体股东会发言[1],且集保公司将于相关指引中明订,公司应提供前开股东会前之提问管道及公司回应方式,俾保障股东权益。另外,为因应部分公司反映疫情下不易寻得合适之股东会场地及部分股东仍有出席实体股东会意愿等状况,配合防疫需求,规定实体股东会场地之容留人数为各室内不得20人以上,各室外不得40人以上,而集保公司也配合修订「因应疫情3级警戒召开股东会防疫作业指引」,订明强化防疫措施。

金管会得以在防疫要求与现行规定中求取平衡而提出指引,有助于公开发行公司之法令遵循,值得肯定,而由金管会6月29日的公告观之,后续证交所、柜买中心、集保公司将制作并于其网站上公布相关问答集,同时集保将就视讯参与股东会进一步制订相关指引,也值得继续关注。

 


[1]根據公司法第177條之2第2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由此規定觀之,股東若進行電子投票但未即時撤銷,公司似有權利拒絕股東出席,與金管會於2021年6月29日公告允許電子投票股東不得視訊參與股東會,但得以實體出席之規劃,應如何與公司法第177條之2第2項共存,頗值玩味。

如果您有任何须求,请留言给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星号 (*) 必须填写

疫情三级警戒下之金管会股东常会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