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台湾与新加坡新签署之消除所得税双重课税与防杜逃税及避税协定(下称「台星租税协议」或「新协议」),将自2027年起分阶段适用。为利在跨境投资及交易前掌握整体制度之核心架构,本文就新协议中与之相关重要内容加以整理,聚焦于实务上常见所得类型的课税原则,并进一步说明新协定如何消除双重课税及协定利益在适用上的限制。
各类所得之课税原则
如台湾或新加坡之居住者取得来源于另一领域的所得,将涉及所得来源地与居住地间(即台湾或新加坡)之课税权分配。为了解实务上较常见的所得类型在新协定下将如何分配课税权,以下将就不动产所得、股利、利息、权利金及资本利得分别说明:
- 不动产所得
受益人因位在居住地外之他方领域不动产所生之所得,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课税,惟处分不动产所生之利得,会适用新协议下有关于资本利得之规定分配课税权。另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该不动产是由企业所有或系与专业人士执行业务相关之不动产,仍应优先适用不动产所得之规范,而非营业利润的规范。
- 股利、利息及权利金
原则上,所得来源地及受益人居住地领域,均得就股利、利息或权利金所得课税,亦即台湾及新加坡皆得就该等所得课税。然而,来源地领域得扣缴之股利、利息及权利金税率,以10%之上限为原则。
举例而言,若新加坡公司发放股利予台湾股东,则新加坡及台湾均得就该笔股利课税,惟新加坡就该笔股利课征之税额不得超过该笔股利总额之10%。
- 资本利得
因处分资产所生的利得,主要依资产类型分配课税权,依新协议之规定,可概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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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处分他方领域不动产相关之利得,包括直接处分不动产,或处分价值超过50%来自不动产之公司股份或权益,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领域课税。
- 处分企业设于他方领域从事营业之固定营业场所(如分公司或办公室)的动产所产生的利得,则由该固定场所所在地领域课税。
- 居住者转让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之船舶或航空器,或附属于该等船舶或航空器营运之动产而取得之利得,由居住地领域课税。
- 至于其他资产之处分利得,则由转让人之居住地领域课税。
双重课税之消除:扣抵机制
确认所得来源地与受益人居住地间之课税权分配后,为避免同一所得于两地被重复课税,如纳税人已于所得来源地缴纳之税额,原则上居住地领域应予以扣抵。
在旧协议规范下,若纳税人在来源地享有租税优惠,居住地领域通常仍「视同」纳税人已按法定税率全额缴纳,并准予在不超过其于居住地领域就该所得应纳税额之范围内进行抵免;新协议则调整为原则上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实际」缴纳的税额作为可以扣抵的金额,使扣抵机制更趋严谨。对于此调整,新协议设有3年缓冲期间,使纳税人在适用税务优惠的情形下,仍得于不超过其应纳税额之范围内,以法定税额作为扣抵金额。
协议利益之适用限制
为防止滥用,新协议明定若安排或交易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取得协议利益,则可能被排除适用,以避免纳税人透过调整交易架构等安排实质降低税负。
此外,如来源地领域依新协议规定应提供较低税率或免税优惠,然而受益人居住地仅就实际汇入居住地的部分课税,而非对所得全额课税,则税务优惠亦只适用于实际汇入或于居住地收受之所得;换言之,若所得未实际汇回居住地或并非在居住地收受,则可能无法适用较低税率或免税优惠。
结语
整体而言,新协定在课税权分配、双重课税消除机制及协定利益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一定程度之调整。建议于进行跨境规划时,将新协议之相关规范纳入整体考虑,以确保既有或未来之跨境投资架构及交易安排能符合新协议之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