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经济(Digital Economy)时代来临,为全球经济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所谓数位经济,一般是指以数位技术为基础之经济体系,包含互联网、云计算、电子商务、共享经济、人工智慧等。数位经济突破了地域限制,任何拥有网路的地方,都可以参与数位经济活动,且资料与数据是数位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决定了市场参与者之竞争力高低,如何确保数位经济市场竞争之公平性,为国际间共同关切的议题。我国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亦于112年12月发布《数位经济竞争政策白皮书White Paper on Competition Policy in the Digital Economy》,并于113年8月出版之《认识公平交易法》第20版中,加入数位经济与竞争之专章。
数位经济有多边市场之特性,传统经济多属单边市场,事业会针对不同交易相对人之需求,进行不同之定价,该等需求及定价彼此不会相互影响,例如:电影院会根据不同消费者之需求订定不同之票价,而不同消费者间之需求及所生之定价,理论上是各自独立的。而如今之数位经济,却是透过不同交易相对人彼此之互动与反馈,循环往复建立经济规模,例如:平台为使用者免费提供服务,不外乎是希望藉此吸引厂商支付费用在平台上刊登广告,以增加曝光度,当越多人使用平台服务,就会有越多厂商愿意到平台上刊登广告,交互作用下,逐步形成平台之规模经济。
此等一边价格为零,一边为相对高价之价格结构,是数位经济典型且常见之定价模式,此对我国公平交易法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挑战。首先是市场界定,数位经济既有多边市场之特性,那究竟要界定几个相关市场方为妥适?此外,传统之「无价格即无市场」原则,以及用价格变化为基础之分析模型(如SSNIP等)可能不再能直接适用于数位经济。网路之无远弗届也打破了传统地理市场的边界,市场界定可能不再局限于县市或全国,而需要向外扩散至洲际或全球。市场力之衡量亦然,当事业提供零价格之服务时,以价格为核心之利润、销售金额、营业收入等衡量标准,可能不再是关注的重点,资料与数据既决定了数位经济市场参与者之竞争力高低,衡量指标或许需要调整为用户花在网站之时间、活跃用户数量、网路到访量等与价格无直接关系之因素。
公平会曾以传统常见之限制竞争行为,例如:掠夺性定价/低价利诱、最惠客户条款、自我偏好及搜寻偏颇等,来检视数位经济活动之合法性,却因数位经济存在上述特性,而遭遇程度不一的扞格。不过,公平会仍曾以有外送平台要求合作餐厅于平台刊登之价格必须与「店内价」相同,使合作餐厅无法针对不同的外送平台进行差别定价等情形,认定外送平台构成「以不正当限制交易相对人之事业活动为条件,而与其交易之行为」而有限制竞争之虞,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0条第5款规定,处新台币200万元罚锾(参公处字第110066号处分书)。
此或许显示,即便数位经济有其特殊性,但若事业有影响市场自由与公平竞争之行为,公平会仍会积极执法,以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事业于从事数位经济相关活动时,仍应时刻注意公平交易法之相关规定,避免踩到红线而遭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