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

企业并购中之无形资产摊销与营业秘密

经济部于2020年10月7日预告企业并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除响应大法官释字第770号对于股东权益保障之意旨外,更增订便利企业并购之优惠措施。其中修正草案第40-1条,允许公司因合并、分割或依企业并购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营业或财产而取得具有可辨认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来经济效益及金额能可靠衡量之「无形资产」时,得按实际取得成本于一定年限内摊销之。

无形资产摊销并非创举。公司并购时本可认列无形资产,其取得成本大于取得净资产公平价值之取得溢价,按财务会计处理程序本可认列可辨认无形资产后,就余额再认列为商誉(即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举例而言,A公司花了100元买B公司,B公司有60元的不动产,30元的专利权(可辨认无形资产),没有负债,余额10元就可认列成商誉。然而,现行实务运作仅得摊销「营业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各种特许权」等所得税法第60条列举之无形资产,未列举之无形资产类型则无法摊销;虽未列举之无形资产亦得作为「商誉」认列摊销,惟主管机关审查商誉认列的标准相当严格,公司亦难将之作为商誉核实认列摊销。

现行实务运作的结果,导致财务会计上视作无形资产且对并购方具有相当价值者,例如软体、客户资料、制程等商业机密等,反而无法摊销,令并购公司难以于税务上反应其真实之资产价值与成本。为此,修正草案增订第40-1条,规定除营业、商标、著作、专利及特许权外,公司亦得将「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植物品种权、渔业权、矿业权、水权、营业秘密、电脑软体」等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于一定年限内平均摊销,扩大得摊销之无形资产范围,期许能减少现行实务运作产生之问题并增加公司并购之诱因。

其中关于「营业秘密」之摊销,无论是公司所有之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或具有合约之客户关系或行销项目等秘密,如符合我国营业秘密法规定之要件,即得适用上述摊销之规定;就营业秘密之认定,除税捐稽征机关得向并购公司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征询意见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亦得邀集相关单位或专家学者召开会议以提供意见,并得洽请营业秘密法主管机关经济部即智慧财产局提供协助。

修正草案第40-1条看似是对我国企业并购的有利措施,但应注意的是,我国对于营业秘密之规范,并未如同专利权、商标权设有登记注册之公示制度,目前亦无第三方独立机构充任营业秘密之认证机构,可预期将来适用上可能产生争议,即并购方如何说服税捐稽征机关其所取得之营业秘密资产,符合营业秘密法第2条「非一般人所知」、「秘密性所生之经济价值」、「合理保密措施」之三要件。修正草案第40-1条究竟会为并购案件带来诱因,或是创造另一个如同商誉认列般的困境?未来智慧财产局及其他中央主管机在营业秘密案件中将产生何种影响?均值得观察。本次修正草案,使营业秘密已不再仅为商业竞争、诉讼攻防所用,亦可在企业并购案件中创造价值。如何着眼于现在并展望未来,经营及管理公司之营业秘密,值得企业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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