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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or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regarding the Winning Point logo for Team LIN YANG

甫閉幕的2020東京奧運,台灣選手表現亮眼,締造246銅的佳績,留守螢幕前觀看東京奧運轉播、聲嘶力竭地加油的台灣民眾也不惶多讓,各項收視觸及人次、觀看人數、總瀏覽量與點擊數均寫下新高紀錄,成為國內串流媒體賽事轉播的新里程碑,根據愛爾達(8487)統計,奧運期間ELTA.TV平台瀏覽數達9000萬次,相關影片及貼文逾30萬次的分享、觸及量高達10億人次(資料來源),而中華電信(2412)指出,Hami Video平台的瀏覽量則突破2.7億次,相當於西元(下同)2018年世足賽的3.6倍,MOD全頻道接觸人次更破開播以來紀錄,達到7,600萬(資料來源),這樣全民瘋奧運的熱潮,也帶來商機並衍生許多智慧財產權議題值得加以注意。

細數台灣選手在東京奧運場上的精彩比賽畫面,不得不提到李洋、王齊麟在男子雙人羽球金牌戰決勝點時,被判定為界內球「IN」的畫面(以下簡稱「IN畫面」)(資料來源),各領域業者及設計師也看中它的話題性、高討論度,隨後爭先推出相關周邊產品或以此為宣傳設計,更有人在比賽隔日(11081日)即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請參見圖一及圖二),另外,據報導考慮推行「麟洋配」羽球認同卡的土地銀行,其董事長謝娟娟接受訪問時表示「因為這個畫面存在東奧的羽球場,還有鷹眼的一個點,這些都屬於東奧的版權,未經東奧授權,是屬於侵權的行為,目前正透過相關單位,向東京奧運官方取得授權。」(資料來源),究竟「IN畫面」或與其相關之創作是否有受著作權法或商標法保護之可能?以下將簡述之:

 

  • IN畫面」本身恐難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而「IN畫面」之相關創作則需視其是否符合原創性要件而可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1. 依我國實務及學說歷來見解,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需符合「原始性」及「創作性」要件,即獨立創作未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展現最低程度之創意性,並足以表現著作人在思想上或感情上一定之精神內涵,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也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因此,由鷹眼系統(Hawk-Eye)(資料來源)所拍攝、運算及模擬呈現之「IN畫面」係電腦自動所為,未見人類精神或思想創作表現於其中,恐不具原創性而無法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智慧局著作權組長毛浩吉於報導之說明也採相同立場(資料來源)。
  2. 至於使用「IN畫面」為元素進一步加工設計者,如該創作係經獨立創作,且其設色、線條、圖樣、亮度深淺選擇、構圖、文字敘述、整體佈局編排等設計內容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時,應可認定該創作具備最低程度之創意性,而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
  3. 另外,自1997年著作權法全文修正、廢除登記制度後,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已改採創作保護制度,也就是說一經完成創作無須經過註冊或登記程序,創作人即依法取得著作權。惟若發生相關爭議時,為利創作人向法院提出事證、證明其權利,建議創作人應妥善完整保存各階段草稿、筆記、會議紀錄等創作過程所需之一切文件,且最好於其上標示姓名及時日。至於保存前開文件之方法不以一種為限,可尋求律師依個案需求提供建議。
  • IN畫面」或相關創作是否受商標法保護,關鍵在於有無具備識別性
  1. 不同於著作權,參酌商標法第2條、第32條第2項、第33條第1項可知,我國對於商標權取得係採取註冊保護制度,即於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經智慧局核准審定並繳納註冊費後,自註冊公告當日始取得商標權
  2. 其次,商標法第18條第12項明確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舉例而言,當看到圖三時,相關消費者可以得知商標指定使用之特定商品/服務來源為蘋果公司(Apple Inc.)或與其有所關聯,此時,圖三即具有識別性。
  3. 對於以「IN畫面」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觀智慧局於其Facebook粉絲專頁之貼文(參考資料)及智慧局商標組長劉蓁蓁之說明(參考資料),可知其似認為因IN畫面」已經廣泛使用於各領域,且消費者對其之聯想乃係指「麟洋配」、非作為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誌,恐不具識別性;如以含有IN畫面」元素之相關標識,並結合其他文字、圖形、記號等所組成之商標圖樣,且該整體商標圖樣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並可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時,或有構成具識別性而可註冊成為商標之空間。

綜上,雖商標註冊申請案是否會被智慧局核准審定,需視個案事實、承審人員之判斷,難以一概而論,而「識別性」要件則是重要之判斷關鍵。商標註冊申請人也可考慮於申請期間提出商標圖樣之實際使用證據、行銷宣傳資料、相關報章雜誌、市場調查報告等文件資料,藉以向承審人員說明該商標圖樣確已具備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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