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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Overview of Draft Amendment of Copyright Act: Innovation and Rebirth of Copyright Property Rights

為因應新興數位科技、網路應用的多元及革新發展之實際需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提出近20年來最大幅度調整「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本修正草案),調整後計增加9條,修正37條,經於去(109)年於2月25日舉行公聽會彙整各界意見,並於同年12月送至行政院審查後,行政院在今(110)年4月8日行政院第3746次院會已審查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智慧局說明,本修正草案之主軸可分為擴大保護著作權人、兼顧大眾使用需求、促進著作流通利用及減少不合時宜刑罰四部分。其中,為解決數位匯流發展導致利用型態與權利界線模糊、消費者或使用者難以區辨之問題,以及提升著作權人權益之保護,著作權法第3條所定之著作財產權類型相關內容有了大幅度調整,如:刪除公開口述、修正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之定義,以及增訂再公開傳達權等(請參見表一,並將條文重點以粗體底線標示之)

為釐清、界定修法後著作使用之權利主張或授權範圍,參酌本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說明(行政院會版本),以及智慧局針對本修正草案所公布之各界書面意見綜合回應說明公聽會後各界意見回應說明,簡述重點如下:

  1. 公開播送權與公開傳輸權之區別
    • 公開播送係以廣播其他類似之方法播放即時、線性節目之行為,而公開傳輸則是採取互動式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傳達著作內容,因此,就網路直播之行為,如直播透過網際網路單向、即時地播放,未同時提供回看功能為公開播送;於直播同時提供回看重播之功能,則為公開傳輸
    • 另值得注意的是,以發送電子郵件方式直接提供著作,例如發送電子報(無論是收件者先發出請求提供著作或是著作逕行被發送到收件者信箱),收件者可以選擇接收著作之時間及地點,故應為公開傳輸所包含。
  2. ​​公開演出權之擴大
    • ​​現行之公開口述被納入公開演出範疇,故修法後,如相聲、詩詞吟詠、朗讀等行為均屬公開演出。其次,將公開演出樣態增為三種:
      1. ​​現場演出、演奏或演講等,包含於現場使用擴音設備以加強或輔助現場演出效果之情形在內。
      2. 將現場演出再以螢幕、擴音器或以其他類似螢幕、擴音器之機械設備同時傳播至演出地點以外之空間,例如:將國家音樂廳之現場演奏會,同時在兩廳院廣場以大螢幕播放提供其他在廣場未入場之觀眾欣賞。
      3. 將現場演出再以錄音物、視聽物向觀眾傳達之情形,例如:播放雲門舞集舞蹈表演之DVD或唱手演唱之CD,另,電影上映時,同時播出附隨該電影之語文、音樂、戲劇或舞蹈也落入此樣態範圍,而為一公開演出行為。但為免影響修正前已完成之電影等視聽著作合法使用權益,本修正草案第111條之1特別增訂不溯及既往之規定
  3. ​​再公開傳達權之增訂​​
    • 再公開傳輸係指同時以機械設備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再傳達予公眾之行為,典型例子如:營業場所打開電視機、收音機將無線、衛星電視頻道或廣播電台正在播放之節目予以播出;透過電腦播放即時、線性節目、音樂(KKBOX、SPOTIFY、My Music音樂等)或影片(YouTube、愛奇藝、Netflix影片等);以及電視台將接收衛星訊號至電視頻道播出之藝文表演、競技比賽,同時在戶外轉播之行為。
    • 如是單純以螢幕、擴音器等機械設備將「現場演出之藝文表演、競技比賽」同時傳達予現場以外之公眾,因該傳達客體並非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故非屬再公開傳達、而為公開演出之行為。而所謂的二次公播,乃是公開播送之再播送,故亦非屬於再公開傳達。
    • 最後需特別提醒的是,於新增之再公開傳達權生效後,智慧局歷來認定,於各種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接收廣播或電視,未再另外以擴音器材或拉線方式擴大播送之效果者,係屬單純開機,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之見解,將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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