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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et Amortization and Trade Secret in M&A Deals

經濟部於2020年10月7日預告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除響應大法官釋字第770號對於股東權益保障之意旨外,更增訂便利企業併購之優惠措施。其中修正草案第40-1條,允許公司因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營業或財產而取得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之「無形資產」時,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攤銷之。

無形資產攤銷並非創舉。公司併購時本可認列無形資產,其取得成本大於取得淨資產公平價值之取得溢價,按財務會計處理程序本可認列可辨認無形資產後,就餘額再認列為商譽(即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舉例而言,A公司花了100元買B公司,B公司有60元的不動產,30元的專利權(可辨認無形資產),沒有負債,餘額10元就可認列成商譽。然而,現行實務運作僅得攤銷「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所得稅法第60條列舉之無形資產,未列舉之無形資產類型則無法攤銷;雖未列舉之無形資產亦得作為「商譽」認列攤銷,惟主管機關審查商譽認列的標準相當嚴格,公司亦難將之作為商譽核實認列攤銷。

現行實務運作的結果,導致財務會計上視作無形資產且對併購方具有相當價值者,例如軟體、客戶資料、製程等商業機密等,反而無法攤銷,令併購公司難以於稅務上反應其真實之資產價值與成本。為此,修正草案增訂第40-1條,規定除營業、商標、著作、專利及特許權外,公司亦得將「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植物品種權、漁業權、礦業權、水權、營業秘密、電腦軟體」等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擴大得攤銷之無形資產範圍,期許能減少現行實務運作產生之問題並增加公司併購之誘因。

其中關於「營業秘密」之攤銷,無論是公司所有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或具有合約之客戶關係或行銷項目等秘密,如符合我國營業秘密法規定之要件,即得適用上述攤銷之規定;就營業秘密之認定,除稅捐稽徵機關得向併購公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意見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邀集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召開會議以提供意見,並得洽請營業秘密法主管機關經濟部即智慧財產局提供協助。

修正草案第40-1條看似是對我國企業併購的有利措施,但應注意的是,我國對於營業秘密之規範,並未如同專利權、商標權設有登記註冊之公示制度,目前亦無第三方獨立機構充任營業秘密之認證機構,可預期將來適用上可能產生爭議,即併購方如何說服稅捐稽徵機關其所取得之營業秘密資產,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非一般人所知」、「秘密性所生之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之三要件。修正草案第40-1條究竟會為併購案件帶來誘因,或是創造另一個如同商譽認列般的困境?未來智慧財產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在營業秘密案件中將產生何種影響?均值得觀察。本次修正草案,使營業秘密已不再僅為商業競爭、訴訟攻防所用,亦可在企業併購案件中創造價值。如何著眼於現在並展望未來,經營及管理公司之營業秘密,值得企業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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