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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音梗的商标识别性与不予注册事由

「澎渔宴」餐厅、「心里有墅」建案、「打耳蚊」电蚊拍这些创意十足的「谐音梗」,总能使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加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意愿,也因此成为常见的商标申请注册类型。

商标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得认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得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故注册商标须以具备识别性为前提。又商标一经注册后,商标权人于指定之商品或服务内即取得一定的排他权,若某一标识实为竞争同业用以描述商品或服务之性质或功能所必要,也无法取得商标识别性。因此,商标是否具有识别性,须综合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系、竞争同业使用情形,以及申请人使用方式与实际交易情况而定。

依智慧财产局颁布之《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以下称「审查基准」)第4.1.1点,谐音文字若能予消费者新奇独特的印象,使该谐音文字于原有的说明意涵外,产生指示及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者,则具有识别性。然而,由于谐音梗常取自数字、成语、流行用语或知名人物姓名,纵以谐音的方式呈现,其具体意涵若仍为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品质、用途、原料、产地或相关特性,或为宣传用之标语,即可能存有其他不具识别性或不予注册事由,成为取得注册的阻碍。以下统整常见的核驳类型,业者拟以谐音梗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即可先进行初步评估。

谐音数字:

按审查基准第4.3点规定,单纯数字在一般交易习惯上多应用于表示商品的生产日期、大小、数量、年份或型号等资讯,消费者通常不会将之作为指示及区别来源的标识,然若经图形化设计、或具有暗示所指定商品或服务本身或其品质、功用或其他特性的含义,使其脱离单纯的数字意义,则具有识别性,如「566」为「乌溜溜」之谐音,指定使用于洗发粉、洗发精商品,具有洗后头发的乌黑滑顺的暗示性含义,则具有识别性。

然而,智慧局认定本件商标「59黏」为文字及数字之组合,其中之数字「59」为「有够」之闽南语谐音,为时下流行用语,为强调及意欲之用语,本件商标所呈现之意涵即为「有够黏」,对于消费者而言仅为所指定商品之品质、用途或相关特性之说明,故不具有识别性而不得注册。

谐音文字仍具有说明商品或服务性质、功能、用途:

按审查基准第4.11.2点规定,国人习用的成语仅表达既定的概念,消费者通常不会立即将其视为指示来源的标识,然若以隐含譬喻方式间接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相关特性,则仍然具有识别性。

申请人主张本件商标为「量身订做」之谐音,含有「以客为尊」之意涵,然智慧局认为本件商标之「良蔘」文字,实具有「品质优良人蔘」之意,且经网路查询后亦发现不乏有竞争同业以「良蔘」作为高丽蔘等级名称之一(天、地、良、切品级中之「良」级之人蔘),又「订作」则有「预订制作」之意,本件商标仅为标榜所指定商品以含有品质良好之人蔘成分或原料所制作,为所指定商品之品质、原料或相关特性之说明,「良蔘」又为同业竞争者所必须使用,故有违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1款规定而不得注册。

谐音文字作为标语使用

按审查基准第4.11.1点规定,标语多用以传达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资讯,或仅具有自我标榜的意涵,或单纯作为宣传之用,除非申请人可提出证明商标具有后天识别性之证据资料,否则应以商标法第29条第1项第1款或第3款予以核驳。

本件商标「婚逃卖卵蛋」为「烟蒂别乱丢」之台语谐音,智慧局认定仅为台式改善环境之标语,不足以使商品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之来源,属不具识别性之标识,申请人亦无法提出已取得识别性之具体事证,故无法予以注册。

谐音文字涉及著名之姓名

 

按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3款规定「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注册: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艺名、笔名、称号者。但经其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此一不予注册事由乃为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且以申请时该姓名、艺名已达著名为限。本件商标「锅台铭」与台湾知名企业家「郭台铭」先生相较,不仅二者读音相同,且文字仅「锅」、「郭」之些微差异,郭台铭先生已为国内具高知名度之公众人物,智慧局认为本件商标易与郭台铭先生产生联想,于未经其同意下无法取得注册。

申请人实曾于陈述意见时主张智慧局向来已核准过数笔以著名人名转化为谐音文字之商标,包括注册第01576657号「樟中魔」(企业家「张忠谋」之谐音)、注册第01237701号「周洁轮」商标(艺人「周杰伦」之谐音)、注册第01985063号「锅富城」(艺人「郭富城」之谐音)等。然而,智慧局认定上述案例「字型及字义跟实际人名差距甚大,消费者不会将其与本人产生联想,与本案案情迥异」,惟若以注册第01985063号「锅富城」为例,与本件商标「锅台铭」均仅将「郭」替换为「锅」,智慧局就以知名姓名转化谐音文字之商标审查或有趋于严格的趋势,亦值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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